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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老公家暴致死,8岁女儿目睹全过程,早知道不该拦着她离婚

(2022-04-29 22:42:14)
标签:

婚姻

情感

分类: 原创文章

幸知在线/黄晶

 

3月31日,淮南市一对夫妇发生争执,丈夫黄某甲将妻子黄某乙殴打致昏迷,医护人员在现场抢救了20多分钟后恢复心跳,后黄某乙被送至医院,经救治无效于4月5日死亡。据警方通报,已经对丈夫黄某甲立案侦查。

 

 

经调查,丈夫黄某甲在结婚以后一直对黄某乙家暴,而这次直接打进ICU了。

 

又是一起家暴致死的案件。

 

看到妻子的惨况,网友们都觉得气愤不已。

 

然而,有律师接受采访时坦言:“我国司法中有对因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矛盾引发的死亡案件,适用死刑格外慎重、严格控制的传统。”

 

 

看到这里真的很气愤。

 

有了婚姻关系,施暴者就可以减轻应有的刑罚?难道婚姻关系就是法外之地?

 

我想说:绝不应该是这样。

 

01

清官难断家务事?

 

NO!

 

一说到家暴,很多人都会联想到这句话。

 

虽然201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但家暴的受害人在寻求法律保护时,仍然困难重重。

 

在基层司法实践中“和稀泥”的处理方式并不少见。

 

 

要知道,根据妇联的统计:我国家暴受害者的报警率只有9.5%,女性在家暴中被虐待35次,才会有一次报警。

 

而这仅有的,不到十分之一的报警人,面临的常常是下面的处理——

 

 

也就是说,每一百起报案中仅有4起是被立案的,而半数以上是“被警察送走”或是“警方调解”一下,相当于是没有真正得到处理。

 

我想这种处理方式下暗含的考虑,恐怕与文章开头的那位律师提到的“传统”一样,“因婚恋、家庭矛盾引发的死亡案件,适用死刑格外慎重”。

 

但被害人的亲人家属可不是这么想的;

 

 

有人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可家暴绝对不是家务事。

 

你拖地我洗碗,还是我洗碗你拖地,这个叫家务事。家务事和个稀泥也无可厚非,很多人的婚姻生活可不也就是凑合着过么。

 

可是动了手、见了血;杀了人,出了人命,不管由头或者起因究竟是什么,事情的性质都已经改变,可就不是家务事了。

 

并且家庭暴力案件的恶性程度也并不低。

 

有用皮鞋跺头,直接跺到头骨骨折的。

 

图源:纪录片《中国反家暴纪事》

 

 

有直接用手把妻子双眼挖出来的。

 

图源:纪录片《中国反家暴纪事》

 

有打到妻子要跳楼逃命的。

 

 

更不要说那些被丈夫烧死的妻子们:拉姆、禹秀英……

 

这样直接攻击要害部位(如:头部)的行为,持械殴打的行为,难道还不是施暴者主观恶意的外在显现吗?

 

这样的行为和事件,难道还要被定性为“家务事”吗?如果这些都被定性为可以和稀泥的小事儿,那我想偌大的刑法条文里,怕是没多少大事了。

 

从受害者的痛苦程度来说,被持续家暴致死的痛苦远远超过被一刀毙命的刑事命案受害人的。

 

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家暴都不是家务事!

 

02

反击自救的困境

 

十起家暴案件中,除了那么一两起受害人不堪忍受选择了报警求救外,也有部分受害女性在挨打的过程中反击自救。然而,这两者都面临同样的困境——施暴者的处罚有限,而受害者的反击代价巨大。

 

2019年11月,美妆博主宇芽曝光自己的男友沱沱持续殴打自己。掐脖子、撞头、甩几百个耳光、拿烟头烫……宇芽打到差点没命,被打出了严重的创伤应激障碍反应,然而施暴者的处罚仅仅是拘留20天。

 

 

而著名的董珊珊案件中的罪犯王光宇,仅仅以虐待罪判了六年六个月,2014年就已经出狱再婚了。而他的新妻子同样遭遇了家暴,同样也曾经向妇联求助。

 

 

有数据统计,在家暴致死的案件中,近300起案件中,仅有6件是被判处死刑的,总体比率仅为2.1%。

 

 

但不堪殴打、侮辱的妻子反杀的情况下判决情况则大不一样。首先定罪不再是虐待,而是明确是故意伤害,其次无论你被打得多惨,总之死人了,你要坐牢。

 

 

可能大家对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的差别还不是那么了解,我们简单地来看一下刑法条文。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虐待罪最严重的情况——致人死亡的,顶格判刑也就是7年。

 

也就是说,虐待董珊珊致死的王光宇已经是被判处了该罪名下的最高刑期了。

 

而故意伤害呢?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显然故意伤害罪是适用死刑的。

 

所以跟董珊珊案件同时期发生的四川农妇李彦杀夫烹尸案,两审法院判的都是死刑立即执行。

 

在家属不断上访,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中心(前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主任郭建梅联系了一百多名律师、学者和NGO工作者以及妇联等多方,终于通过最高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最终艰难的刀下留人。李彦被改判死缓。

 

 

面对差异如此大的定性和处罚,怪不得有不少网友在后面评论“不敢结婚了”。还有的网友感叹,怎么老公打死老婆就是虐待罪,老婆奋起反抗就变成故意伤害了呢?

 

03

脱身的难处

 

网络上每曝光一起家暴案件,都会有人气愤地说,为什么受害者不离婚?!

 

比如王章开头所写案件的受害人王女士,她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老公孩子都是靠她养活,但因为自己父亲早逝,不希望自己的孩子也没有父亲,于是始终忍受丈夫的殴打,没有离婚。

 

 

然而忍耐和付出并没有换来“父爱”,而是让自己8岁的大女儿亲眼目睹父亲将母亲打死。

 

案件被曝光后,不少人都说父亲应该被判死刑,但也有网友认为:孩子已经失去了妈妈,如果连爸爸也没有了,那也太可怜了。

 

还有的案件当中,受害人不愿报警,怕影响孩子以后考公务员。

 

 

但是,我想说,家暴男往往不只是打老婆,大概率也会打孩子。

 

最近网络上爆出了不少殴打婴孩的事件,我留意到这些施暴者同样也殴打妻子。将这样的爸爸,保留在孩子身边,孩子能健康成长吗?甚至,孩子能够考公务员吗?

 

有位网友的回应特别绝妙,摘录下来供姐妹们参考——

 

 

有不想离婚的受害人,也有想离婚的受害人。

 

这时家人的态度就尤其重要了。我们曾经写过被丈夫烧死的家暴受害人禹秀英的故事。

 

 

我们会看到,当禹秀英因为难以忍受丈夫的殴打想要离婚的时候。几乎所有的人,都在“劝和”。包括禹秀英的母亲、娘家人,邻居、还有村干部、派出所民警等等。

 

在传统的观念里面离婚是丢人的事,而女人是始终要有一个男人才完整的。而离婚,则是天大的丑事。

 

所以,即便知道自己的女儿、亲人正在被丈夫殴打,也会劝她为了孩子忍一忍或原谅丈夫。

 

这样的观念也渗透到了司法实践当中,家暴的受害者求助民警会被劝和“和稀泥”,要离婚会被“离婚冷静期”拖延,有的时候拖着拖着,就把命拖没了。

 

 

有顾虑的受害人不敢或是不想离婚,想离婚的受害人也要冲破亲朋好友的“劝和”,再安全地度过“离婚冷静期”才有望脱身。

 

家暴受害女性的每一步,都如此艰难。

 

湖北反家暴公益组织“万家无暴”发起人万飞,在近三年的时间内处理了2000多宗家暴案件。在他看来,即便是离了婚,受害人也未必能够逃脱家暴者的魔爪。

 

 

施暴者是不会自动停止侵害的,除非受到有力的震慑。尽管现阶段家暴受害者能寻求的支持、资源都还有限,但好消息是,已经有部分地区的警方在接到家暴案件后,会开具《告诫书》。

 

告诫书上写明了谁打了谁,触犯了什么法律,如果再犯会有什么后果。这是一个重要的证据,无论是你反抗自救或是离婚。

 

如果受害者什么都没有,想维权就更加困难。

 

但万飞也说到,遇到家暴以后,可以不离婚,但是必须赶紧离开。这个隔离开是指物理上的隔离。

 

的确,当你求助无用,自救不得的时候,赶紧逃命恐怕是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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