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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过程中如何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

(2010-06-13 09:16:26)
标签:

实体法律

法律事实

事实认定

法律问题

杂谈

分类: 审判研讨

裁判过程中如何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

蒋贤铮

2010613日)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裁判原则,使法官形成“先查明事实,后适用法律”的裁判思维,从而将裁判过程简单地区分为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两个阶段,把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简单地归结为通过证据证明的过程,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分离甚至对立起来。有人为此进一步论证,不仅大陆法系国家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分开考虑,而且在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负责事实问题,法官负责法律问题。因此司法界向来重证据与事实的关系、轻事实与法律的关系。

在审判实务中,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往往纠缠不清。比如,入门婿、出嫁女的户口落在某村民小组,且在该村民小组生产生活,履行相应的村民义务,却被该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剥夺其村民待遇。对入门婿、出嫁女是否具有该村村民身份的认定(对村民小组剥夺其村民待遇的决定是否合法具有裁判意义),表面看似纯粹的事实问题,背后需要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律法规政策去分析判断该入门婿、出嫁女的村民资格。这一例子告诉我们,案件的事实认定不仅仅是证据证明的问题,更是一个法律对事实的评价问题。换言之,司法裁判中对事实认定的过程,不能仅仅理解为通过证据来证明事实的过程,还应当包括对证据事实的法律评价过程。案件事实的认定离不开法律,法律条文的选择也离不开事实。简言之,事实是法律中的事实。案件事实中的证据事实只是解决了“曾经发生了什么”,法律事实则解决的是“发生的是什么”,即对案件事实的定性。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上述将英美法系国家中陪审团只负责事实问题,法官只负责法律问题,作为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可以分离的例证。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因为,法官在提交证据给陪审团前,会在法律问题上给陪审团以指示:根据证据规则哪个证据陪审团该听,哪个证据陪审团不该听。也就是说,法官提示陪审团要关注案件的法律事实,不需关注所有生活事实或证据事实,法官通过证据规则影响着陪审团对事实的认定。

入门婿、出嫁女的户口本、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其在该村民小组生产生活,履行村民义务,对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律法规政策,这些证据事实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即从法律事实看,该入门婿、出嫁女是否应定性为该村村民身份。可见,案件的法律事实的认定是在实体法律规范的指引下完成的。事实认定与法律判断在法律事实的形成过程中往往难以区分。如果一定要区分的话,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可以区分为纯粹的事实问题和需经实体法律规范适用才能确认的事实问题。两者区分的标准为事实是否需要经实体法律规范的适用才能确认。如果无需适用实体法律规范就可确认的事实,就是纯粹的事实问题;如果需经实体法律规范的适用才能确认的事实为法律问题。换言之,不管实体法律如何规定,一个待定事实的确认均不会发生变化的,就是事实问题;如涉及法律适用或需通过适用法律才能对事实作出认定的即属于法律问题。

由此看来,依照审判委员会的改革成果或法律规定,审判委员会只负责法律问题,事实认定由合议庭负责的工作规则,值得质疑。在绝大多数案件中,事实问题多过法律问题,而且大多数案件事实需要通过法律判断才能作出确认。讨论中需集中精力解决的是,依照法律规定,对当事人陈述的生活事实和举证证明的事实进行取舍,即对生活事实和证据事实进行法律评价,整理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得到确认之后成为裁判事实,裁判事实是最终产生法律效果的事实依据或裁判依据。

由此想到,裁判原则从“以事实为根据”调整为“以证据为根据”,这一“司法改革成果”不一定靠谱。新旧提法均不能准确地反映法官对事实认定的司法裁判过程,容易误导司法者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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