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员办
上海专员办在开展2011年度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发现煤矿企业在计提弃置费用过程中,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煤矿企业计提弃置费用缺乏具体项目
煤矿企业在开采煤炭的过程中,会对矿区地表、环境、生态等造成一定的破坏。因此,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需支付不同类型的赔偿、补偿费用,如夏秋补偿费、耕地复垦费、大坝加固费、迁村费等数种。煤矿企业将其中一部分赔偿、补偿费用,如:大坝加固费、迁村费等,在费用发生当期即计入当期生产成本;将另一部分赔偿、补偿费用,即“夏秋补偿费”、“耕地复垦费”等两项赔偿款计入“预计负债”,记作弃置费用。同时,对其经折现后计入对应的“固定资产(井巷工程)”原值。
对煤矿企业每年均要向农民支付的“夏秋补偿费”、类似日常性补偿费用支出计入弃置费用是否恰当合理?以及如何确定煤炭企业计入弃置费用的具体项目?现行会计准则及解释未作出明确规定。
(二)计提弃置费用形成的固定资产按何种恰当方式计提折旧
煤矿企业在计提弃置费用时,是按照煤矿开采塌陷地面积、而非按照整个煤矿矿区面积进行计算的,但在计算折旧时,则按照整个矿区当期总的实际开采煤量进行计算的。由此反映出弃置费用的预估仅限于塌陷地而非整个矿区,因此计作“预计负债”的弃置费用是否恰当和完整?
二、煤矿企业遇现时义务与预计义务发生较大差异时,
选择何种会计核算方法将影响会计信息质量
煤矿企业在对未来需支付的弃置费用作预计负债进行估计时,受制于届时的条件限制,对日后会计核算的影响将出现了两种情况:
第一,当现时支付义务与预计负债对应的义务基本趋近或小于时,会计核算对最终的财务结果并无大碍。
第二,当现时支付义务远大于预计负债义务时,按照不同方法进行会计核算,最终对财务核算结果将产生较大的影响。
1、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时,虽符合会计核算的一贯性原则,但会发生当期实际支付的补偿、赔偿费用无法与账面已作预计负债所对应的煤炭生产成本相匹配,只能留将至以后逐期摊销,将对日后的煤炭生产成本产生较大的影响。
2、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时,一是有违会计核算的一贯性原则;二是虽减少对日后煤炭生产成本的影响,但对当期生产成本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三、规范煤矿企业弃置费用的计提和会计核算的建议
(一)煤矿企业计提弃置费用的项目应于细化
合理的弃置费用,应当指整个矿区最后一口井停产清理时,企业依法应一次性对矿区环境破坏、矿区生态恢复所应当支付的赔偿款和恢复费用。因此,煤炭企业计入弃置费用的项目有待细化明确,应以企业处置整个矿区最后一口井停产清理时,对矿区环境破坏、矿区生态恢复所应支付的赔偿款和恢复费用作为弃置费用,以利会计核算信息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二)合理规范煤矿企业计提折旧的方法
由于煤炭企业是一种特殊行业,其支付的各项赔偿、补偿款项受制于诸多因素,如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地政府发展经济的需要、物价水平的不断变化、地表环境破坏的不同程度等等,因此煤矿企业对未来需承担的支付义务要正确估计会遇到一些困难。当煤炭企业在遇到现时支付义务与预计负债义务发生较大差异时,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正确选择会计核算方法,以确保会计核算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三)弃置费用计提范围和与其形成的固定资产(井巷工程)计提折旧的范围对应一致
煤矿企业弃置费用的计提范围,与其对应的固定资产(井巷工程)折旧的计提范围是否对应一致?直接关系到财务结果核算的正确性。弃置费用计提范围和与其形成的固定资产(井巷工程)计提折旧的范围应加以规范明确,二者需对应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