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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丈夫被性伴侣杀害引起的思考(图)

(2008-11-03 00: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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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

2008年1月12日上午,妻子有事出门了。她没想到,临行的一句“再见”竟成了她与丈夫向南的诀别。次日清晨,妻子照例往家里打电话,一次又一次,还是无人接听。她不免担心起来,当即决定回家看看。妻子回家见门开着,疑惑、担心更添几分。进屋一看,丈夫头朝北趴在东屋地上,头部血迹斑斑。她冲到丈夫身边,发现丈夫已经断气。面对惨状,她瘫软在地,止不住地大哭起来。哭声引来了路人。路人往屋里一看,见有一个男的趴在东屋门附近地上,地上有血,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家里财物未有遗失,估计不是抢劫;向南素不与人结仇,应该没什么人想害他;与妻子平时生活也算和睦,没什么感情纠纷。”妻子实在想不出丈夫因何而死,只能寄希望于公安机关。

经过法医鉴定,向南系被他人以单面刃锐器刺伤胸背部等处,造成心脏破裂,双肺破裂,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法医还发现向南的身体上有一个重大疑点——同性激情过后的痕迹。同时警方在向南的网络聊天记录里发现他拥有同性聊友,而且其中一人刚子与之交往甚密。警方还发现案发当日,向南曾邀刚子来到家中。于是警方循着线索将目标锁定在刚子身上。刑事技术鉴定书载明现场提取的烟头检出刚子的DNA,向南隐秘处试纸检出刚子的精子。公安机关于2008年1月15日将犯罪嫌疑人刚子抓获归案。抓获归案的刚子一五一十地交代了他和向南从认识到熟识,从激情到破裂的全过程。

向南与刚子是在网上相识的。经过一段时间的交流,他俩兴趣相投,彼此产生了默契。抑制不住欲望的两人开始了地下交往,成为了同性爱人。2008年1月12日上午向南的妻子出门了,无聊的向南在网上遇到了刚子,于是盛情邀请刚子到家中“玩”。两人早已达成默契,刚子爽快地答应了。当晚20时许,刚子应约来到向南家,被向南热情地迎入家中。二人激情之后,向南向刚子索要人民币500元。刚子认为那是两情相悦的事,向南的要求很不合理,于是干脆地拒绝了向南。向南不肯罢休,强行贴身索要500元。这一行为激起了刚子不满,一把甩开向南,还顺口骂了几句。向南不依不饶,硬是要钱,而且回骂了刚子。二人矛盾升级,厮打在了一起。厮打中,刚子顺手操起向南家中弹簧刀,向向南胸、背部等处连刺数十刀,导致向南当场死亡。刚子发觉向南死亡后,慌忙处理了现场,然后逃离了。

被告人刚子故意杀人一案,2008年3月18日由盘锦市人民检察院向盘锦市中级民法院提起公诉,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刚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刚子的辩护人认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无异议。但刚子自认为自己是在网上应约去向南家中的,而且刚子是先对他进行的挑逗后发生同性关系的。这其中更是因为被害人还强行索要人民币500元,才引起被告人的不满,二人厮打在一起。认罪态度较好的刚子请求法院能够给他一次机会,不要判处最重的刑罚。法院认为,被告人刚子手持尖刀刺扎被害人的致命部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犯罪。被告人曾因抢劫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不满五年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行为是一种同性淫乱行为,不能认定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在案件的起因上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人虽系临时起意杀人,但是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故不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并无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故此对其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刚子被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刚子不服上诉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同性恋。这是一个很多人不愿意直面的问题,不仅因为它太隐私,太狭窄,更由于它太不入主流,太让社会上大多数的人反感。同性恋问题是当今社会伦理学问题中的热点问题,大多数人都对之持反对的观点。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思想的开化,使得越来越多的人愿意谈论这个问题。当然不是说同性恋是随着时代进步而发展的,首先得承认它是一种自古以来就存在的现象,不光是人,动物也有,这就更加能够证明它只是一种性取向的不同选择而已,并不是一种社会的病态发展和人格的扭曲及变态。同性恋现象是在人类历史上,在各个文化当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基本行为模式,虽然随着文明的进步,法律对同性恋日趋宽容,但同性恋现象中仍因某些方面存在社会危害性,而有罪与非罪的区分,原则性的限定主要有如下几点:双方均应为成年人;双方均应出于自愿;不在公共场合。一般情况下,符合这三点的同性恋行为将不受法律追究,反之,将会受到严厉制裁,如果因此变态需要伤害他人健康甚至剥夺他人生命,则更严重触犯刑律。有关专家认为,同性恋犯罪的产生主要根源于同性恋犯罪者的心理起因,即不良潜意识与性别心理角色认识错误,它是个社会问题,离开社会的整体配合是很难从根本上解决的。在中国,同性恋犯罪问题不像西方社会那么严重,但所占人口比例与绝对数量都呈现出上升趋势。对此,全社会都必须对同性恋犯罪采取正确对待的态度

第一,要正视而不能回避同性恋犯罪现象。要让全社会都了解同性恋犯罪产生的原因、条件,尤其是其心理倾向的形成过程,只有了解了才能谈到预防,才不会有那么多的中学生根本就不知道自己开始成为同性恋甚至最后成为同性恋犯罪者,才不会有那么多父母给自己子女在无形中创造出易于产生同性恋犯罪者的环境条件或直接成为其促发原因。

第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教导未成年人识别同性恋犯罪者与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并打击同性恋犯罪。

第三,采取具体措施杜绝社会上的可能诱发同性恋犯罪的因素。如对大众传媒中性暴力的管制,对公共场合性道德的引导等。

第四,重点关注青少年青春期的性疏导工作,杜绝同性恋犯罪的产生根源。(文章来自网络,略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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