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排污许可证与排污权的区别
(2012-07-15 14:43:53)
标签:
环境保护环境容量排污权总量控制大化工项目达标排放杂谈 |
分类: 未分类-3 |
A
有资料显示[1],目前我国火电厂的燃煤发电效率是,每发电一千瓦时(度),耗标准煤约360克。从标准煤燃烧时的排污量看,每吨标煤会产生二氧化硫(SO2)8.5公斤,氮氧化物(NOx)7.4公斤。亦即——
火电每万千瓦时耗标煤3.6吨,排放SO2计30.6公斤,NOx计26.64公斤。
如果实际用煤的质量低,则上述数字还会变大。
B
在排污许可证制度下,一个火电项目被批准立项后,即意味着它按设计发电量取得相关数量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污许可。但相同发电量的水电项目、太阳能发电项目与风能发电项目,尽管在生产产品(电)上形成了对火电的替代,但因为它们属清洁环保生产,在现行制度下,它们既无排污自然也就没有排放许可。
而在排污权制度下,政府可以比照同等规模的火电排污标准,按官价或优惠价甚至无偿地向水电、太阳能和风电项目配售相应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污权,由这些清洁生产者持有或向市场出售排污权。比如,根据《京都议定书》,建设风电厂减少的二氧化硫排放,将获得二氧化碳减排额度,每吨额度售价在4美元左右[2]。
排污权制度下,还容许绿色环保组织在排污权市场上收购排污权,通过减少区域市场上的排污权流通量来促使本区域的污染物减排。
但在排污许可制下,产品完全实现替代的清洁生产者和公众的绿色环保组织,都不可能取得排污许可证。
这下,您知道排污许可证之有偿使用及其交易与排污权及其交易,在制度上的本质区别了吧?
C
排污许可证的发放,依据的是立项审批,所以区域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会随着区域项目数量及其投资额的增加而不断增加。这个制度的本身,对污染物的排放许可总量,实际上是没有限制机制的。所以,排污许可制下的所谓“总量控制”,其结果一定是越控越大。这个,我们已经从宁波“十一五”期间的二氧化硫计划总量越来越大的事实上领教了。
“十一五”期末的2010年计划排放SO2总量11.12万吨[3];
“十二五”期末的2015年计划排放SO2总量13.07万吨[4];
排污权对应的是区域污染物的环保容量。在排污权制度下的污染物排放目标或计划控制总量其上限就是环境容量。因为环境容量是自然而客观的,原则地说,它不受人为的政治经济以及技术因素的左右,于是,污染物的目标或计划控制总量就不可能突破环境容量,否则,环保问题就会演变为社会政治问题。
总之,弄清了排污许可证制与排污权制度的区别,我们就不会被官府所谓的“我市污染物总量减排名列全省前茅”[6]之类的报喜所忽悠,因为我们知道,真正影响我们生活环境品质的,是污染物的排放总量,而这个总量,过去五年和今后五年一直都处于增加的状态。
[1] http://wenku.baidu.com/view/563825dc5022aaea 998f0f8d.html
[2] http://news.sina.com.cn/c/2005-12-27/07057826776s.shtml
[3] http://gtog.ningbo.gov.cn/art/2006/11/21/art_11921_650643.html
[4] http://www.nbepb.gov.cn/Info_Show.aspx?ClassID=7a44cbed-d20c-4f80-b063-5a2ab0253f97&InfoID=d88bfed2-490d-4ecd-aead-e0e371501079&SearchKey=
[5] 同上
[6] http://www.nbepb.gov.cn/Info_Show.aspx?ClassID=7a44cbed-d20c-4f80-b063-5a2ab0253f97&InfoID=0b75f6b8-67bc-47ac-ba4c-6cf3367bba78&SearchK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