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房地产资金监管:保函代替监管资金

(2022-03-24 09:30:56)
标签:

房地产

资金监管

保函

分类: 侃侃而谈
  由于担心开发商烂尾,各地ZF部门均出台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等文件,通过监管账户控制开发商的钱,但是管理过于严厉,导致开发商资金流动出现困难,如无锡2021年4月14日发布 锡政规〔 2021〕1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其中:
   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评定为诚信企业( A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凭其监管银行以外的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现金保函,免除同等额度的重点监管资金额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确保银行保函到期前不发生保函违约情形。出现银行保函违约情形的,监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保函出具银行发起索赔,索赔资金额度为通过该银行保函已拨付的重点监管资金。

     通过银行保函来代替监管资金,看上去柳暗花明,但是对开发商来讲开具银行保函可不是容易的事,花钱可以办理担保保函,但住建局不认可。

信贷影响:商业银行在开具保函时一方面会占用投保企业在银行的授信额度,另一方面通常会要求企业提供占据保额10%-30%的保证金作为现金质押;担保公司在开具保函时不会影响投保企业的银行授信额度,但由于本身规模和实力的限制普遍会设置严格的反担保措施,往往要求债务人以其自有资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或通过其他担保人等提交反担保,作为担保人出具担保的条件;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