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增值税税率后合同签订、结算的建议
(2018-04-08 1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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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合同成本进项税 |
分类: 会计 |
财务管理部自2016年5月营改增时要求成本合约部签订合同时约定不含税价格,并根据合同内容注明税率。
由于财税[2018]32号文即将执行,财务管理部提出以下建议:
一、成本合约部自2018年5月1日起签订的合同,在合同约定税率时按财税[2018]32号文调整后的适用税率。
二、对于2018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合同,自2018年5月1日起合同金额结算时以合同约定的不含税价计算,增值税税额按不含税价乘财税[2018]32号文调整后的适用税率。
2018年5月1日之后,采购成本不变的情况下,由于税率降低,支付货物、劳务等金额将有所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