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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增值税税率后合同签订、结算的建议

(2018-04-08 15:10:21)
标签:

增值税

合同

成本

进项税

分类: 会计

 根据财税[2018]32号《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最新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这项政策自201851日起执行。

财务管理部自20165月营改增时要求成本合约部签订合同时约定不含税价格,并根据合同内容注明税率。

由于财税[2018]32号文即将执行,财务管理部提出以下建议:

一、成本合约部自201851日起签订的合同,在合同约定税率时按财税[2018]32号文调整后的适用税率。

二、对于201851日之前签订的合同,自201851日起合同金额结算时以合同约定的不含税价计算,增值税税额按不含税价乘财税[2018]32号文调整后的适用税率。

201851日之后,采购成本不变的情况下,由于税率降低,支付货物、劳务等金额将有所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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