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正说:驱逐投机,良性助涨!
即便不能赶尽杀绝,但对二手房买卖收取个税,有利于直接驱逐部分投机资金,良性助涨,善莫大焉!
对包括二手房交易所得在内的一切所得收入进行征税,是国际例牌的税收制度。中国早在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就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在1993年10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一次修正。1994年1月28日,前国务院总理李鹏签署142号国务院令,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后颁布。根据此项法律,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税率为20%。
1999年1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三家联合发布《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明文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为了刺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鼓励个人换购住房,该《通知》里出现了“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除。”的规定,及配套的5条具体办法。同时,该《通知》还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应该说,遭遇1994年宏观调控寒袭的中国房地产市场处于低谷期多年,三部委《通知》给予二手房交易优惠政策,其目的是为鼓励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事实也证明,这些优惠减免政策对活跃一线城市的房地产市场起了相当大的作用。各地为了保护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基本上无原则、无期限地放弃了对二手房交易所得税的征收。
不过,正所谓此一时,彼一时,1998年取消实物分房政策以后,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是2002年后,楼市强劲复苏,出现量价齐升的良好态势。经济发展良好、城市建设突出的部分城市出现楼价快速上涨行情,吸引了大量投资资金入市。由于上涨过快,部分投资资金直接转化为投机资金,楼市资金流动加快,刺激楼价暴涨,到2005年已经到了非抑制不可的地步了。
正因如此,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7月8日发布《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强调征收房产转让个税要求,并规定了原值、抵扣费用等的具体计算方法。其中明确规定“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但对相关优惠政策继续要求认真落实,包括“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客观讲,深圳楼市已存在严重的炒房现象,造成炒家多套住宅在手,待价而沽,楼价上涨惊天地泣鬼神,超出市民承受范围,大量市民买不起房,住不起房。楼市泡沫迹象明显,已经对楼市安全和社会和谐构成了较大威胁。深圳应该适时调整税收政策,严格执行税法要求及相关精神,通过全面推行评估体系,确保“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将征收个税纳入房产交易过户必经环节,对符合征收条件的二手房交易所得实行严格征税。
也许有人会担心征收个税会提高房屋出让成本,伤害正常交易行为,刺激价格进一步上涨。的确,鉴于深圳目前的房地产转让基本都是“卖方实收”的潜规则,卖家为保护自己利润,肯定不惜转嫁成本,促成出让价格实际上涨。
但考虑到房价上涨是长期趋势,征不征个税都会上涨。如果能通过征收个税,将投机资金有效驱逐出楼市,让市场回复理性上涨通道,征收个税政策还是切实可行的。毕竟,我们需要在上涨中看到刚性需求市场的正常表现,而不是炒家的人为操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