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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企业 | 股权激励 | 个体企业如何进行“股权激励”?

(2015-03-18 10:49:05)
标签:

个体户

股权激励

持股平台

分类: 法学论文

随着股权激励被越来越多的公司持有人和员工所认同和重视,各行各业和各种类型的商业组织也在开始探索适合各自类型的激励措施。其中,相比较公司股权激励而言,个体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实施激励措施的方案就显得更加复杂和需要创意。

那么,如何让被激励的对象(主要是高管和员工)享受到个体企业发展所带来的利益呢?

一、实施方案

方案一:个体企业的投资人转让权益给被激励对象

由于个体企业并非法人组织,其本身并无明确的财产边界,故而难以将其财产分为均等份额,然后实施准确的份额转让。

在辅之以相对确定的财产边界的基础上,可将个体企业的原始投资人对个体企业所享有的100%的权益拆分,将其中一部分转让给被激励对象。如此,被激励对象就能根据个体企业所取得的经营利润,按比例分享相应的发展利益,从而实现有福共享的激励目的。

方案二:持股平台公司股权激励 + 代持

可由个体企业的原始投资人设立一持股公司,以持股公司作为激励平台,将个体企业原始投资人所持有的该公司股权部分转让给被激励对象。

由该持股平台公司与个体企业的原始投资人之间签订委托持股协议,以建立代持关系,通过代持安排,将个体企业的实际投资人转变为持股平台公司。如此,个体企业的经营利益就转移到持股平台公司。

而被激励对象由于在持股平台公司享有注册股东的身份,有利于激发被激励对象更尽心尽力的为个体企业的运营贡献力量,从而促进个体企业的茁壮成长。

当然,从税收优惠的角度考虑,可将持股平台设计为有限合伙。

二、方案的辅助

由于法律对个体企业这种商业组织并未要求必须建立账册,因此,其财产与其原始投资人甚至原始投资人的家庭财产并无明确的边界划分。

基于个体企业的上述法律特点,在实施前述激励方案时,至少应当在如下几个方面予以补充完善:

1、赋予被激励对象对个体企业财务状况的知情权

可通过合同约定个体企业的原始投资人应将个体企业的收支明细、损益等信息真实地告知被激励对象,或者安排被激励对象担任财务监督职能。如此,被激励对象才能知晓个体企业的实际经营利益,才有可能根据前述方案实际获得激励所产生的真实而非虚无的利益。

2、明确约定个体企业的财产范围

财产边界是分享激励的前提,这对于个体企业和合伙企业这类非法人机构而言尤为重要。

鉴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都有相对(并非绝对)独立于原始投资人的财产边界,至少是商业上的财产边界,因此,在个体企业的激励方案中,可以借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但转而通过合同的形式约定个体企业现有的财产范围以及运营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均为个体企业据以分享的财产基础。

3、妥善处理家庭共同财产关系及其影响

由于个体企业的财产往往同时被包含在夫妻共同财产甚至家庭共同财产的范围之内,为了有效实施个体企业的“股权激励”,必须妥善处理个体企业的原始投资人之配偶或其他适格的家庭成员对激励措施可能产生的影响,以保证个体企业的“股权激励”合法有效的实施。

三、被激励人是否应承担风险

在前述激励方案中,被激励人分享了个体企业发展所创造的利益,但是否应与原始投资人一起承担个体企业的风险呢?

表面上看,员工获得了因激励而产生的个体企业的权益,成为了个体企业的所有者,自然应当承担个体企业的经营风险。

但是,激励措施的实质在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原始投资人将自己应得的投资收益分享出去的做法本质上与奖金等奖励措施并无二致,目的都在于使原始投资人获得更多的投资收益。如果仅因被激励对象获得了激励利益,就要求其承担与原始投资人同样的风险,却无法律依据。

不过原始投资人可以与被激励对象在协商的基础上,对被激励对象是否需要承担风险以及承担多大程度的风险等事项作出约定。这种约定只要不是欺诈胁迫等手段达成的,对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个体企业的原始投资人可以借鉴并创造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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