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度及不定时工时制比较
(2010-09-06 17:18:32)
标签:
杂谈 |
一、
序号 |
工时制度 |
延时加班 |
公休日加班 |
法定节假日加班 |
备注 |
1 |
标准工时制 |
150% |
200%(不能安排补休) |
300% |
1、工资标准的(1.5/2/3) 2(200%:休息日安排加班,不能安排补休) |
2 |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
150% |
无 |
300% |
1、同上 2、不存在公休日概念 |
3 |
不定时工时制 |
无 |
无 |
视情况而定 |
全国各地规定不一样,具体按照当地规定执行 |
补充说明:
1、在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下,只要在计算周期内的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即便员工在某一日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了8小时,也不算加班。
2、不定时工作下法定节假日加班兑现需要结合当地法规。
3、标准工时下,因工作需要每日安排员工工作时间超过3小时以上即使足额支付加班费也不合法(劳动法规定员工每日加班不得超过1小时,情况特殊的在保证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不得超过3小时)。
二、
1、标准工时:
a-
b-
c-
2、综合计算工时:
a-
b-
c-
3、不定时工时制:
a-
b-
c-
三、
1、时效中断:现在时效为1年,例如:员工可以在离职后第364天时致电公司领导要求支付加班费,由此时效中断,从致电当日起在往后1年为时效。
2、加班费的特殊时效规定:只要劳动关系没有结束,就没有失效;现在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2年内的证据由企业举证,2年前的由员工举证。
3、谁对加班负有举证责任:谁管理谁举证。
4、免收仲裁费用对加班费争议有什么影响:员工加大仲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