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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目击》的法律破绽

(2014-02-05 20: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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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全民目击》的法律破绽

由孙红雷、郭富城、余男主演的电影《全民目击》正在热播中。看了两遍,演员的演技固然很高,但其中的法律破绽实在太多。如鲠在喉,不吐不快。略举如下:

    1、介绍检察官童涛时,提到他1997年法律本科毕业后查的第一个案件是“金融企业家”林泰商业诈骗罪。商业诈骗罪的侦查主体应该是公安局,不应该是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可见,一名“金融企业家”如果犯了商业诈骗罪是不可能由检察院进行侦查的。另外剧中提到,这个案件后来“原告撤诉了”。显然这是错上加错。一旦以诈骗罪起诉,起诉的主体是检察院,又不是自诉案件,哪来的“原告”呢?没有“原告”,又哪来的“原告撤诉”呢?

    2、剧中童涛出入法院先后用过两类车,一类车身上刷了“警察”字样,另一类车身上刷了“检察”字样。作为检察院正常工作用车,前一类显然是错了。

    3、林泰在本案中既是第一个嫌疑人林萌萌的父亲,旁听了庭审,又是本案的一个证人,出庭接受质证,再后来又成了嫌疑人。作为证人的林泰旁听法庭审理,显然是法律所禁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9条明确规定:证人、鉴定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其退庭。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4、辩护律师周莉应该是林萌萌的辩护人。奇怪的是,当后来嫌疑人先后变为林泰的司机孙伟和林泰本人时,周莉都在羁押场所会见了这两个人。一般说来,在同一个案件中,一个律师不可能先后担任几个不同当事人的辩护律师。从她会见林泰时的对话中可以看出,此时的林泰并没有聘请周莉为自己的辩护人,那么,周莉又是以什么身份来会见林泰的呢?刑诉法第37条第1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5、控方证人赵娟,在法庭上证实:林萌萌曾扬言要杀死被害人杨丹。对于一个仅仅知道这样片言只语的证人,检察院找到她作证的可能性应该是很小很小的。更为蹊跷的是,这个赵娟居然在上庭作证前与另一位证人孙伟在证人等候室交流与本案有关的内容?既然允许他们可以有这样的“切磋”机会,又何必设立什么伪证罪呢?

    6、林萌萌其实是杀死歌星杨丹案的真凶,但是,当本案出现其他嫌疑人而没有最终判决之前,居然被无罪释放了。从电影进程来看,羁押的时间应该不长,起码是没有超出六个月,在案件判决前,根据刑诉法第12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既然真凶没有找到,怎么可以把一名重大嫌疑人释放了呢?她已经承认开车撞了杨丹,在没有更强证据证明她的开车撞人与杨丹之死没有因果关系之前,谁能否定她的嫌疑人身份呢?退一步来说,她的故意杀人罪即使可免,故意伤害罪也是在所难逃,这样的一个犯罪嫌疑人怎么可以说放就放了呢?

    7、周莉与她的同事交流中有这样的话:“我是个生意人,不会感情用的。”“记住,老百姓永远是善良的。”前一句显然与律师职业道德不甚相符。后一句表面上看没问题,但结合她是在教导她的团队利用媒体、网络等平台打“煽情”牌的手段来看,这样的话显然是对善良百姓的一种利用。虽然艺术可以揭露社会的阴暗面,但是,如果通过这部电影告诉全国人民,律师,尤其是影片中所谓“名震国内的一线律师,也是最昂贵的律师之一”就是这副德性,能不让人齿冷吗?《律师职业道德》第7条: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8、周莉把林泰“犯罪”录像发给检察官童涛的做法同样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如果林泰真是凶手,证实他犯罪的应该是检察院,而不是辩护人周莉。刑诉法第46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林泰如果是真凶,他实行的犯罪也是已经发生的,而不属于“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重大犯罪。

    9、影片中的一段电视新闻提到,“据内部消息,检察院收到神秘录像,确定对林泰的怀疑”。如此重大的案件,在审理前,哪家检察院敢把如此重大的“内部消息”泄露出去?

    10、当林萌萌收到贺卡“他用生命来换你的自由,不是让你偷生,而是让你重生”后,打电话给童涛承认自己是真凶后,童涛打电话给同事提出“立刻申请重审”。案件一审都未终结,哪来的重审呢?只有在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中才会启动重审。详见刑诉法第225条、242条和243条。

    电影结束后的“鸣谢单位”中居然还有一个某地的律师事务所,不知道这家律师事务所为这部电影提供了哪些值得一谢的帮助?

http://s15/mw690/001faxa7gy6KszoUqRMce&690

http://s11/mw690/001faxa7gy6KszoYFwCca&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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