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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能否保留未分配利润?

(2019-10-10 13:15:15)
个人股权转让是一项概括承受的转让,不能拆分开转让。因为股权具备一定的人身属性,特别是有限公司。股东权利主要包括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等,任何一种权利的行使必须依赖于行使主体的股东身份,而同一份股权只有一个股东主体,因此不可以分开转让。

若转让双方对股权转让前的公司利润归属问题无特别约定,股东利润 :分配请求权亦应当随原股东权利一并整体转让给受让人。原股东对转让前的公司盈利不再享有分配请求权。股权转让原则上是所有股东权益一并转让(包括公司此前还未分配的利润)

股权系人身性和财产性的权利的集合,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基础是股东身份。在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中,签订转让协议即表示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股东权利的 让渡及对价达成一致。转让行为应以股权所随附的所有股东权利一并转让为常态,以股东权利部分保留为例外。例外情形一般需要当事人在转让协议中以特别约定的方式加以明确,且该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亦不能侵害他人合法利益。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享有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退股权、股份转让权、股东名册变更请求权、股票交付请求权等自益权和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共益权。而在这众多权利中,因股东投资的根本目的是分取股息、获得红利,所以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无疑是股东各项权利的核心。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也叫股东的分红权,是指股东具有按其出资或所持股份取得股利,向公司要求分配公司盈余的权利。公司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股东一般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原则,该条即是关于股利分配请求权的规定。但是,股利分配请求权实质是公司有盈余时,可能获得分配之期待权,属于抽象意义上的权利。具体到股东能否实际分配到利润还要看是否具有公司盈利以及股东会是否作出分配决议等前提条件。正是因为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抽象性以及在实际分割中的相对滞后性,往往导致股权转让后各方对利润分配各执一词而纠纷多发的问题。

由于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和地位而固有的一项权利,是与股东身份密切相连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其股东资格也随之丧失,附着于股东身份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也随之丧失。基于此,股东在转让股权后不再享有股利分配请求权,不论是对转让前的公司盈利还是转让后的公司盈利其均无权要求分配。

但如果股东在转让股份前,股东会已经通过决议形成了利润分配方案,因此时的分配金额已确定,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就具体化为股利给付请求权。该股利给付请求权在性质上是对已经股东会承认之确认盈余分派金额之具体的请求权,属于单纯之债权,得与股份分离而独立存在,亦不当然随同股份转移于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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