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是自然人股东的两公司合并能否适用特殊税务重组
(2019-07-30 09:45:15)
以最简单的同一控制下的两个公司A和B进行简单吸收合并,B注销。按照财税2009年59号文符合特殊重组的条件,但个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此时在会计报表上表现为:
A资产账面价值:银行存款200;流动资产300;固定资产200,公允价流动资产350;固定资产300.负债300,账面所有者权益400,公允价550.
B资产账面价值:银行存款100;流动资产50;固定资产100,公允价流动资产60;固定资产130,负债100,账面所有者权益150,公允价190.
A+B资产,所有者权益也是相加,但B的溢价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了,按道理需要调整资产的入账价格和所有者权益。
一、不调整资产计税基础
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会计也是按照账面价格入账的。但因为征了个人所得税。如果要保持资产负债表平衡。只能登记簿记载被合并企业股东的股权计税基础。
二、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
此时合并后的资产价格:银行存款200+100;流动资产300+60;固定资产200+130;负债300+100,所有着权益400+190
此时如果仍然认可适用特殊重组,则需要将资产溢价部分通过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调整。扣税净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此问题的关键点是:一,个人所得税已经缴纳,按照第二种办法,在以后进行资产处理时,会将资本公积冲减,转为未分配利润,分配该未分配利润时,能否扣减,如不扣减,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如果可以扣减,时间长了可能会忘掉。解释也不容易;二,按照第一种,税务机关未登记计税基础,容易在以后征收环节,证明比较困难。
因此,在这种非常简单的重组过程中,建议对自然人股东也能够提供特殊重组的税收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