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基金核算的几个未明问题
(2019-07-08 14:02:48)
在单一基金核算模式下,财税【2019】8号文仅仅考虑了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没有考虑其他类型的所得。按照财税2000年91号文。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除了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息红利所得外,还要日常运营的收入、可能的租金收入、政府的补助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等。对于这些收入,不需要纳税?如果单独纳税,按照什么税目纳税?经营所得纳税?如果按照经营所得纳税,成本费用如何划分?还是不划分?均需要进一步明确。
针对这个问题,可以借鉴国税函2001年84号文,将股权转让所得进行单独计算,实行穿透原则。这样可以很好的解决当前出现的问题,政策又简单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