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未分配利润转资本公积要交所得税吗?
(2017-03-29 15:46:58)一、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能不能转至资本公积
(一)股改隔断
所谓企业改制,是指一个公司从有限责任公司转为股份有限公司,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即IPO。而IPO的审核要求之一即为公司设立必须满3年,这个要求首先是对财务报表的连续性提出的,其次是对经营连续性提出的,那么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转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只能是新设,而证监会给出了一个既满足新设,又满足3年连续计算的方式,就是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当前,有限责任公司转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是按照净资产折股,设定股本,折股后的剩余部分全部进入资本公积。那么净资产就包括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首先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进入折股行列,折股后剩余的部分全部进入资本公积,这在不了解其中规则的人眼中,就变成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至资本公积的表面现象,可实质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视为重新投资的过程,这视同利润分配,这个过程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举个例子,比如一个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净资产1.6亿,其中资本公积为1亿,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是4000万。那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时候,公司按照证监会要求,股本至少是3000万,公司制定了1.2亿的折股标准,即1.6亿投资,其中1.2亿的股本,其他4000万根据投资规则,应该变为资本公积。那么新公司就是净资产1.6亿,股本1.2亿,资本公积4000万,其他权益类科目为0。这种情况下,看起来就是4000万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变为4000万的资本公积。由于资本公积(股票溢价)转增股本是不需要交税的,而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股本是需要交税的,如果用资本公积转股本,再用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资本公积,实现改制还避了税。其实完全不是这样的,因为折股前,股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都变成了投资款,然后剩余部分再进入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全部转变为投资时,所得税是不可避免的。
(二)会计主体延续
有人认为作为一个企业只是企业性质发生了改变,实体仍然延续的,因此,不能按照以上方式进行理解。
从会计处理来说,当让可以理解是会计主体的延续。但延续是发生了变化的:一是企业的资产的会计计量发生了变化(评估增值);二是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结构发生了变化。在一个会计主体情况下,就直接表现为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等转增为资本公积了。
新《公司法》第169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根据各种财务规定,资本公积都有特定的来源。如《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了资本公积的来源和核算。因此,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不能转至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公积是账务处理错误的。对于税收与会计的协调,有规定,就是税收、会计都有规定的,按照税收处理,税收没有规定的,按照会计处理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