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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闻:法院如何看待卫生部的红头文件

(2013-04-27 15:10:54)
标签:

杂谈

分类: 杂谈

今天看了一则报纸,一家医院因为执行卫生部2010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通知”,认可其他医院检查结果,为一位在其他医院检查过梅毒阴性的女性患者,未再行梅毒检测就做了试管婴儿,结果受孕的婴儿因为感染梅毒流产了。患者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8万。法院认为:卫生部的那份文件是指导性文件,没有法律效益和行政效力。梅毒筛查是医疗机构必须进行的检查项目之一,医院在进行医疗活动时未对患者进行梅毒检查存在医疗过错,因此判医院应该退还医疗费和赔偿。

卫生部的文件为什么不与法院沟通好再下发,你发的文件让下属医院执不执行?没有法律效益和行政效力文件让医院执行,那岂不是让医院为你的乱作为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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