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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湖南卫视侵犯我博客著作权的法律依据

(2006-09-20 19:39:39)
分类: 思想文化交流

本文列新浪杂谈每日最热文章排行榜50强第8名,新浪杂谈每周最热文章总排行第12名,新浪杂谈每月最热文章总排行第21名,新浪每日最热文章总排行100强第98名。

 

认定湖南卫视侵犯我博客著作权的法律依据

 

 3天前,戎戎在博客上发表了一篇文章《惊诧!堂堂湖南卫视竟侵犯我的博作品权》,将湖南卫视侵犯我博客著作权的事情公布出来。新浪网和编辑工作人员出于对博客作者权利的关心和关注,将其置于博客首页推荐,许多博客圈也进行了加精,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目前该文点击率已达到16000多,网友评论100多条,绝大多数对戎戎表示支持和声援,对湖南卫视的侵权行为表示愤慨和谴责。

 

戎戎在发表该文的当天即主动与湖南卫视取得联系,在其官方网站的留言处留言说明此事,同时给湖南卫视公布的电子信箱发了一封邮件,请他们给予答复。然而,3天过去了,戎戎仍没有得到任何回音。

 

在这3天时间里,戎戎特地找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认真的研读,并请教和咨询了有关法律专家和律师,对湖南卫视侵犯本人博客著作权的行为在法律上进行了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十条规定: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规定: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湖南卫视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本人博客著作权:

 

 1.湖南卫视使用本人发表在博客上的作品制作电视节目,但在节目中没有作者署名,构成侵犯作者署名权。

 

 2.湖南卫视制作节目之前未与本人取得联系,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其作品进行了改编,侵犯了作者享有的对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

 

 3.湖南卫视在节目播出之后直到现在,都没有与本人联系,也没有按规定支付报酬,因此侵犯了作者的获取报酬权。

 

 综上所述,湖南卫视侵犯了本人多项合法权益。作为一名具有法律意识并知法守法的公民,本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

 

 正如戎戎在前文中所说,湖南卫视一直是我比较尊重和欣赏的一个电视台,我也很喜欢它独树一帜、别具匠心的创新性节目。即使是在此事发生之后,我仍然在关注着其主办的“超级女声”并继续撰写和发表相关评论文章。

 

 到目前为止,戎戎仅限在博客上发表文章,表明自己的态度和立场,并没有向其他新闻媒体公布此事,更没有进入法律程序。仍然真诚地希望湖南卫视能引起应有的重视,进行必要的调查和了解,并及时与本人联系,商讨妥善解决此事的方法。我有的是时间耐心等待,但我的耐心也是有限度的……

 

 有网友在评论中说:“如果湖南卫视不承认怎么办?”这一点不用担心,戎戎手中已有此节目的录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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