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的融资过程中怎么尽可能的去解决减少过早地被投资人过多的干预呢?这里面有一些已经被付出实行的方法大家是可以参考的:
第一种,AB股
创始人团队拿的是A股,投资人拿的是B股,A股的每一张股票可能是B股十倍二十倍的投票权。
比如说京东,创始人老刘,虽然说他掌握的股票虽然不是绝大多数,因为他的投票权是20倍高于投资人,因此他本身在投票权上占有优势,因此这本身是A股B股的方式。
第二种,就是阿里巴巴实行的合伙人的形式
不改变企业股东的构成,但是通过合伙人来控制董事会,直接的去控制整个公司的发展动向,任何要成为董事会的提名,必须通过合伙人绝大多数的投票,就是通过公司的管理层的构成。
第三种,通过委托投票权的方式
把企业10%的股票转让给某某方,一般来说,这种都是战略投资人,这种获得对方10%的投票权,这种方式也可以增加创始人对公司决策权的管控。
第四种,在融资的时候,有一个时间维度的约定
比如说,我现在只有3%或5%的股份,但是在一定时间内可能是3年或5年,只要我作为公司的创始人,不管我的股票占多少,但是我的决定权还是占公司的50%或者更多,这是用契约的方式进行约定。
以上四种方式,可以有效的去减少在早期阶段,外部的资本投资人对创始团队的经营等造成一定的影响。
提醒:经常有很多朋友在问我AB股的操作,我的建议是,如果一家企业在日后走向融资IPO,对于AB股的话是越早越好,因为你在早期的时候,投资人对这种事情不是很在意,一旦设立了AB股,在后面的B轮C轮D轮,投资人就不会修改这个游戏规则。
晚了之后,D轮之后或准备上市了,这时候来提AB股,投资人就会比如说是砍价,本来估值100亿美金,你现在要做AB股,可能就会给你60亿美金的估值,这个是从AB股的方面。
同时AB股这种模式其实上只在美国可行,香港目前是不行的,这也是阿里巴巴为什么不能选者在香港上市的原因,中国的证券法目前也不允许。
很多还是要根据不同的上市地点投资人的不同背景来定,总体来说,创始人和背后的股东之争说白了就是利益之争。而利益之争并没有绝对的对与错,只是说谁拥有更强的话语权,谁更强势而已。我们不要把这种事情上纲上线,作为道德层面和文化层面的事情,我觉得这种说法未免太牵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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