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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是小组织大趋势

(2010-11-26 10:37:15)
标签:

杂谈

分类: 文化

我在我居住的小区担任业委会委员三年,目前正在参加民主换届选举。我们的业委会委员有世界500强企业的高管、也有外籍新闻媒体的高级管理人员、当然也有土生土长的民营企业企业主、职业经理人,我们的工作都是公益性的。我的工作体会是,业委会就是我们这个小区的自治性管理权力机构。与国家的管理体制相对应,业主大会就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就如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代表全体业主行使业主权力的常设机构;物业公司是政府,是具体实施社区管理、服务的职能机构。而《业主大会议事规程》、《物业管理合同》是规范业委会和物业公司责权利以及明确相互法律关系的纲领性文件。

我们中国人信奉家和万事兴。家是我们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生存发展的基础,更是我们生活的起点和归宿。拥有一个和谐、安全、整洁、有序、舒适的家是我们每一个人的理想和愿望。实现这个目标从某种程度上讲,除了我们自身的努力和付出之外,我们居住环境的物业管理品质和人文品质更是我们创造完美家园的重要指数和决定因素。因此,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根本价值就是通过成立全体业主自己的组织,更有效地体现、保障、维护和发展业主共同的利益。以此为前提,业主委员会应该把维护和发展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和需求作为业主委员会开展全部工作的主旨,把“建设美好环境  促进财产增值”作为业主委员会的现实工作目标,把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作为业主委员会的最基本职能。

http://s14/bmiddle/43a4e629t9617dc026b19&690成立业主委员会是一个局部的民主自治行为。业主委员会是经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它是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中长期存在的、代表业主行使业主自治管理权的民主性基层权力机构。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中国社会中唯一能以业主的住宅财产权益引申的物业管理这样一个需求为主的民间的自治组织。如果从建立公民社会的角度出发,业主委员会恰恰是培养和锻炼公民民主素质的一个很好的空间载体,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在当前转型社会中,业主委员与居民委员会同样担当起建设和谐社区的重要使命,具备相应的法律地位。

从世界范围看,社区管理不外乎三种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自治型管理模式。其主要特点是依靠社团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强调法制功能,实施依法管理。二是以新加坡为代表的行政主导型管理模式。新加坡城市社区管理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政府主导社区建设的各个方面工作,是政府主导型的典型代表,主要表现在:政府行为与社区行为紧密结合;政府对社区的干预较为直接和具体,并在社区设有各种形式的派出机构;社区管理组织具有非常完善的体系;公众很少主动参加社区管理,社区居民民主观念淡薄。三是以日本为代表的混合型管理模式。日本城市社区管理模式的特点是:日本城市社区管理体制表现出明显的混合式特征,政府对社区发展的干预较为宽松,政府的主要职能是规划、指导并提供经费支持,官方色彩与民间自治特点在社区发展的许多方面交织在一起。

中国第一个业委会诞生在1991年的深圳,当时还没有社区管理的法律性文件。现在,经过近20年的发展,社区民主自治思想已经在社会中深入人心。业委会是社会中最小的权力组织,但是,它的权力功能是社会化的,是民主化的,是自治性的,可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从社会的文明发展进步层面上讲,这种基层社会管理模式是大趋势,代表着社会基层管理社会化的大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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