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经济制度
(2011-06-05 15:4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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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保险制度 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卫生部负责立法和政策上的宏观调控;在运行上,由法定医院保险和私营医疗保险公司两大运行系统构成。法定医疗保险由联邦公众医疗保险机构(简称AOK)和类似的600多个医疗保险机构(如:企业医疗保险机构、手工业者医疗保险机构、海员医疗保险机构等)具体操作。AOK机构还同时负责收缴养老、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后再分给各个业务管理机构。目前法定医疗保险覆盖了德国90%的人员,主要对象是月收入6300马克以下的雇员。月收入低于620马克的人员和多子女人员可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但仍可享受法定医疗保险待遇。 私营医疗保险由德国健康保险公司等50多年机构具体操作。全德参加私营医疗保险的人员约700万人,主要对象是月收入高于6300马克的医生、企业主、自由职业者、政府雇员等。全德国1998年开支医疗保险费5200亿马克,医疗保险平均费为13.6%。 1.法定医疗保险制度 德国国民中90%的人均参加了法定医疗保险,其他人员则参加私营医疗保险或享受其他医疗待遇。德国的法定医疗保险带有社会性特征,保险费多少与收入有关,按工资收入的一定百分比缴费,各州费率不同,一般在11-15%之间,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以自由选择医院、医生,享受医疗待遇标准是一样的。主要包括疾病预防和治疗、休养康复及支付疾病津贴等。法定医疗保险规定:投保人的妻子、子女如果没有职业,可以一起享受待遇。投保私营医疗保险则是投一人,保一人,多子女的职员若投私营医疗保险,则费用上要贵一些。 2.私营医疗保险制度 在德国,法定医疗保险制度与投保式的私营医疗保险制度平行发展,构成全德国的医疗保障网络。目前,在全德国共有700万人参加了私营医疗保险。德国私营医疗保险是自愿参加的,保险项目完全可以自己选择。投保私营医疗保险有权选择医院和医生,并得到相应的服务和补偿。私营医疗保险的支付形式是病人到医院看病,医院将帐单寄到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来付钱。 3.海员医疗保险 海员医疗保险是由海员医疗保险局具体管理,包括海员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 二、医疗卫生管理体制 1. 对于全德国八千多万人口,对医疗的操作是分层次进行的,首先联邦卫生部是负责法定的医疗保险立法,负责消除疾病,还要负责公民的健康状态和售医、售药方面的工作,第二层次是各州的卫生部门负责对联邦立法的实施,同时还负责对医疗的监督,已及医生的组织机构,并负责对医院的规划和建设,第三个层次是州以下一级的地方,包括城市以及县,有500个卫生局负责公共的医疗问题,地方卫生局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卫生工作,餐饮业的卫生,对企业的卫生,对公民医疗卫生方面,健康方面和防疫方面的工作。 2. 德国的医生分为住院医疗和诊所医生,诊所治疗和住院治疗是分开的,诊所医生必须是注册医生,病人看病首先要到诊所让注册医生治疗,医院不直接看病,只有诊所医生根据病人病情开单子后才能到医疗住院治疗。 目前德国的医生有35.8万人,直接治疗医生28.7万人,不直接治疗医生6.8万人,平均300个人一个医生。医生的管理由联邦医生联合会负责,主要任务是给医生提供培训的机会,评定医生的等级,病人对医生之间有争议时进行调解等。医生的费用支付是由保险医生联合会负责管理。 3. 医疗保险资金的运作。医疗保险资金来源是雇主和雇员各按费率50%缴纳的保险费,由医疗保险机构管理。投保人因病需住院治疗后,是由医疗保险机构与医院鉴订日住院费用包干合同,再进行结算。投保病人到门诊是由合同医生看病,合同医生治疗后开药方,病人到药店购药,医疗保险机构不对合同医生进行费用结算,而是通过保险医生联合会进行费用结算。 三、家庭补贴 对每个家庭来说,教育和培养子女是一个巨大的经济负担,为了平衡这个费用,德国政府颁布有《联邦子女补助金法》。家庭和单身抚养孩子的人可以在领取子女补贴或免掉一定数额的赋税之间进行选择。迄今为止,给第1个和第2个孩子的补贴各为220马克,给第3个的补贴为300马克。从第4个孩子起每月为350马克。除此之外,每个孩子还可以得到每月600马克的抚养费,支付给收入在一定界限之下的父母。抚养费支付24个月。抚育假可长达3年,打算自己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还可申请最多三年的抚育假。在这段时间里,原则上受到不被解雇的保护。 四、社会救济金 在德国,所有无力自助并且无法从其他方面获助者都能领取社会经济金。根据社会救济法,每一个处于此类困境中的居民-无论是德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可要求提供社会救济,包括生活费用补助或在如伤残、疾病或照料等特殊生活状况中的补助或照应。[返回] 经济制度与政策 德国在国际竞争中具有一系列的长处:高度生产率、就业人员文化素质良好、技术水平高、具有创新精神的科学家、完善良好的基础设施、社会安定、货币稳定(贬值率每年在1%上下波动)以及可靠的政治环境。但是,仅有这些优势还不足以使德国在未来的竞争中将来站住脚。 和其他许多工业国一样,德国也正面临着使经济适应全球一体化、同时减少高失业率的艰巨任务。在工资费用、工时、企业税收、环保以及社会福利费用等问题上,德国经济界面临着国际竞争的严峻局面。同时,国内的一个重大挑战是克服德国东部和西部始终存在的经济和社会福利方面的分裂。 一、社会市场经济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德国的经济制度已发展成为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在市场经济中主要负有调节的任务,它规定市场活动的框架条件,在这个框架内由千百万家庭和企业自由和独立地对他们想生产和消费什么作出决定。而生产什么货物,生产多少以及谁从中得到多少,这些问题主要由市场决定。国家尽可能地放弃对价格和工资的直接干预。 市场机制运作的前提是竞争。竞争推动进取精神,迫使企业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卡尔特法禁止协议和限制竞争的合同,柏林的联邦卡尔特局以及各州的卡尔特机构监督该法的实施。联邦政府的目标过去和现在都是加强竞争,在这方面将努力改善为中小企业、手工业以及新开业者的经济的框架条件。使他们能够更有效地参与市场经济,以促进竞争能够更加积极地开展。与此问时使高等学校和研究所的研究成果能更快地转化为有销路的产品。 二、经济制度的社会性 迄今为止,德国的社会安定比在其他有些国家更有保障。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公民享受着一整套的社会福利保障。尤其是雇员的社会福利有相当大的保障。无论雇员年老、患病,因事故受伤或失业,还是受企业破产的影响或决定改学一种更有前途的职业,福利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使他在经济方面无后顾之忧。联邦德国为社会福利保障所付款项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3。但是社会福利预算所占的高比重由此而带来的税收也已成为德国的竞争能力和就业前景的一个负担。消除这个负担而不影响到社会福利保障的核心要素-这是联邦政府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的重点。 三、宏观经济政策 经济政策的一个中心任务仍然是降低失业率。提高就业率的关键是增加投资和进行能够产生新的工作岗位的革新。为了尽可能广泛和持续地解决失业问题,联邦政府正在同各工会和经济界谋求建立“劳动与培训联盟”。其目的是明显地创设更多的工作位于,首先是给年轻人和年纪较大的雇员重新提供更好的就业前景。劳资谈判双方的任务将是,使劳动组织更加针对就业,并在工资和劳动时间方面允许更多的灵活性。对经济界的要求是更加努力地投资和革新。联邦政府将通过一项同样减轻企业和公民的负担的税收政策来改善这方面的框架条件。此外,公共管理应现代化,并在教育、研究和科学方面开始革新攻势。 中、企业是德国经济体系最重要的支柱,因此,为中小企业创造尽可能良好的框架条件是联邦政府的首要任务。除了已经规划了的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措施外,还专门为较小企业规划了其他的措施:企业的创业计划将享受到特别高的促进税率,联邦政府还将同银行、资本投资公司以及保险公司一起彻底研究建立风险资本基金的各种可能性。 参与制定和协调经济与财政政策的包括有:国家经济发展理事会(由联邦经济部长和财政部长、每个州政府的一名成员以及乡镇代表组成)、财政计划理事会、经济学政策顾问。每年1月份,联邦政府向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提交年度经济报告。 四、国际贸易 德国赞成自由的国际贸易,反对任何形式的保护主义。其1/3的国内生产总值在于出口,所依赖的是敞开的市场。对德国经济至关重要的是扩大欧洲内部大市场,保住欧盟以外的传统市场,并开辟新市场。对外坚持主张开放市场和自由的国际贸易是符合对内实行市场经济的方针的。[返回] 科学研究 德国的大学在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的许多科目中曾处于领先地位。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前,45位诺贝尔物理奖获得者中,10位是德国人;45位诺贝尔化学奖获得者中,德国人占16人。但1933年起纳粹独裁者将许多最优秀的人才驱逐出境。直到1945年以后,德国作出了巨大的努力才缓慢地弥补了这种人才外流造成的损失。最近几年里,诺贝尔化学、物理和医学奖获得者中均不乏德国科学家。 一、科研机构 1994年,德国政府将原来的研究技术部与教育科学部合并,组建了教育科学研究技术部,其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创造能够增强技术创新能力的宏观环境和政策体系。1995年德国又成立了“研究、技术与创新委员会”,以全面把握德国有关重大科学与技术领域的总体发展战略,提出对策和建议。 德国科研和开发主要在3个不同的部门中进行,即企业、大学和独立科研机构。企业根据市场的需求和生存竞争的需要成为高新技术科研开发的主力军;大学和独立科研机构则构成了德国基础研究和前沿科学研究的主要基地。德国在研究与开发部门工作的人员总共将近460000人,其中大约50%是科学家和工程师。其余的是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例如行政管理人员),人数大约各占一半。每年用于研究与开发方面的国内费用总额将近830亿马克,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27%,在七大工业国中排名第四,仅次于日本、美国和法国。 二、科研政策和政府职能 决定德国的科研与科研促进的是基本法中规定的科研与教学自由、国家的联邦制结构以及在联邦、各州和企业之间的相应的任务分配。决定研究任务、评价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和承担其后果,则首先是科学界自己的事情。德国科研体制和成果运行机制的突出特点是:政府职能明确,在保护自由竞争的原则下,充分发挥企业和科研机构的积极性,实现市场机制的科研成果转化良性运转。 德国虽然是市场经济和自由竞争的科研体制,但并不是把所有研究都推向市场。这里严格的界限是以盈利为目的还是非盈利的。国家出资建立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建立图书、信息服务设施;支持保障还没有进入市场竞争的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在德国基础研究大部分是由国家公共事业经费支持的。建立哪些基础研究机构、需要多少编制、研究要达到什么水平均由专家组成的科学委员会调查评估提出建议,由政府决定。目前德国研究机构包括大学的科研机构,十六大研究中心、马普协会和弗朗霍夫协会、“蓝名单”科研单位等独立科研机构。对研究的工作定期由政府人员和专家组成的委员会进行评估,并对研究项目继续与否、人员编制去留、单位规模调整作出决定。 政府掌管的研究开发经费是公共事业经费,其使用原则:一是公开性,二是保护竞争,三是科研单位自主支配。国家资金原则上只能用于基础研究和进入市场竞争以前的应用基础研究。政府对企业科研支持的主要形式是提供保障自由竞争的法律框架,提供现代化的科研公共基础设施和条件,以及无偿提供基础研究获得的最新成果知识。 促进国际科研合作是德国科研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除了在经合组织这样的国际组织中的合作、促进例如通过亚历山大·冯·洪堡基金会或德国学术交流中心进行的德国和外国科学家交流及直接合作外,还有多种多样的国际合作形式。德国同30多个国家签订了科技合作双边协定。 三、科研成果的归属和评定 德国政府没有专门的科研成果评定机构。在市场机制下科研直接进入市场和社会,对成果的评估也是直接在市场和社会进行的。国家公共事业经费支持的大学和独立科研单位的科研一般不是直接为竞争目的,其成果,除了企业委托研究项目外,大部分是面向社会为公众服务的,可随时通过举办研讨会和项目终结演示会等形式向和公众展示研究成果。重要成果由研技部的新闻通报发表,任何人都可通过公开发行的刊物了解和利用这些成果。德国企业的研究课题大都为竞争目的,保密性强,成果归属企业所有。这类成果进入市场以前一般都申请专利保护。一旦申请了专利,那么这类成果的管理就进入了技术市场。[返回] 劳资关系 在西方国家中,德国由于社会较为安定、政局稳定,其经济得以持续高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也较高。这与德国实行伙伴式的劳资政策和周密的社会福利政策是分不开的。 一、社会伙伴式的劳资关系 在德国,工人、职员、公务员和受培训者被称为雇员,他们构成了德国3600万就业人口的89.5%。此外还有作为雇主的330万名独立开业者,他们大多聘用雇员。股份公司、联邦、州、乡镇以及其他公共机构也属于雇主范围。 德国实行劳资自治,雇主和雇员都有各自的组织,他们在不受国家干预的情况下签订劳资协定。这种劳资之间通过“对话”、签署“协议”的劳资关系,被称为“社会伙伴”关系。国家虽然以它的立法权规定了一般的框架条件,但诸如工资数额、休假天数等许多问题都是在劳资伙伴之间自行商定。 在联邦德国主要的工会组织有德国工会联合会(DGB)、德国职员工会(DAG)、德国公务员联合会(DBB)和德国基督教工会联合会(CGB)。雇主联合会的最高组织是德国雇主联合会(DGB),其包括了工业、商业、手工业、银行、保险业、农业直至交通业的全部经济部门。 二、劳资协定 各工会与雇主联合会通常每年都要就工人和职员的工资和薪金进行协商,通过签订协议来规定工人与职员的报酬。每隔几年,他们还要就工作时间、休假天数、解约通知期限、加班费等内容签订劳资协定。除此之外,还要就一些特殊内容,如职业培训、养老金、合理化保护等问题签订协议。双方原则上在劳资协定的内容确定上是自由的,但在商定时必须注意遵守宪法以及法律规定。例如法律规定的每周平均最长工作时间为48小时,实际上几乎所有的雇员按劳资协定规定的工作时间每周少于40小时,部分地区只有15小时;休假的情况类似:法律规定为24个工作日,而劳资协定中的休假天数通常为30个工作日,并按劳资协定领取休假津贴和圣诞节津贴,并且许多经济部门在支付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金方面明显高于劳资协定中确定的标准。 三、劳资矛盾 经工会和雇主联合会协商签订的劳资协定,双方都有义务遵守。在协定有效期内,双方有保持和睦的义务,不得再为协定规定的内容进行劳资斗争。如遇问题,可由双方派代表进行谈判,若出现意见分歧,则由一个“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一旦调解失败,工会便可组织罢工。不过工会也只有在获得75%职工的同意下,方可组织罢工。与工会的罢工权相对立的是雇主有解雇罢工者的权利。暂时解雇权被联邦劳工法院和联邦宪法法院带有某些限制地确认为劳资斗争中允许使用的手段,但是在公众中对此始终存在争议。 国家在劳资斗争中持中立态度。德国有规定,罢工者和被解雇者不能从失业救济金中领取失业金,工会会员的经济损失往往从工会罢工基金中补偿,而非工会会员则一无所有。这种规定无形中限制了罢工次数,促使劳资双方尽可能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 四、合作 雇主和雇员不只是对手,双方也有许多合作的机会。除了企业中的日常合作外,他们作为各自联合会的代表也有许多接触的机会,如职业培训者的结业考试委员会是由劳资双方代表参加的;在裁决劳资纠纷的各级劳工法院中,也都有各自的名誉陪审员;在社会福利保险系统的理事会和代表大会中,劳资双方的代表各占一半;政界也经常听取各联合会主要干部的意见。多样的合作形式有助于在坦率地表明各方利益的情况下促进相互了解。德国这种协调性的社会伙伴式的劳资关系使德国的劳资纠纷相对较少,罢工次数与其他西方国家相比也少得多,这也为德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较为稳定的社会环境。[返回] 社会保险 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规定必须参加的是医疗保险、事故保险、养老金保险、失业保险和护理保险。法律规定除工伤保险费全部由雇主缴纳之外,其也各项保险费均由雇主和雇员各缴一半。 一、医疗保险 几乎所有德国公民都参加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及其家属子女、退休人员、失业者、农民等。职工按不同的职业参加不同保险公司的社会医疗保险。职工一旦生病,可到与其保险公司挂钩的医院或开业医生处看病。保险公司负责支付医生的治疗费用(包括药品、药物和辅助工具及住院医疗费用等)。如属必要的疗养,也由保险公司完全或部分支付疗养费用。除此之外,医疗费用还包括生育补助、家庭补助以及病人家庭护理。职工享有病假工资,病假在6周内,由雇主发给全部工资(有几个劳资协定还延长了这个期限),在此之后,医疗保险机构支付最长期限为78周的病休补贴。超过78周者,则领取社会救济金。 德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实行“社会共济”原则,每个人所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只与其经济能力挂钩,而与其年龄、性别及健康状况无关。这一“社会共济”原则还体现在投保人的配偶和子女的免费医疗保险上,即单身投保人与养家带口的投保人,如果收人相等,那么他们所交纳的医疗保险费也相等,但后者却是全家受保。 二、事故保险 在德国,所有雇员和农民按法律规定都参加事故保险,自由职业者可自愿投保。学生和儿童也属于受保险保护的范围。 工伤事故保险基金由雇主单独交纳。它的保险费要参照各行业工伤发生频率的高低及企业工伤事故状况而定。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也算作劳动事故。投保者如因事故受伤,则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用;如投保者同时丧失劳动能力,就给予伤残补贴;如果丧失了至少五分之一的工作能力或投保者因一项保险项目身亡,保险公司就支付养老金、丧葬费及亲属抚恤金。这些补贴也随着普遍收入的变化而变化。参加工伤事故保险可减轻企业支付高额赔偿的负担,针对雇员因工伤带来的严重后果给予了足够的安全保障。因此不论是雇主还是雇员都愿意上工伤事故保险。 三、养老金保险 德国的养老保险分为三种: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根据法律规定,所有的工人和职员都参加法定养老保险,自由职业者如医生、律师、艺术工作者等一般参加私人私人养老保险。法定养老保险是德国社会福利保障的支柱。它保证就业者退休后能够保持适当的生活水平。如投保者者死亡,其其家属可得到一定百分比的养老金。通常年满65岁者即可领取养老金。在某些前提条件下,年满63岁或60岁即可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数额原则上与投保人的劳动工资、交纳时间长短相挂钩。 支付养老金并非养老金保险的唯一任务。保险机构在发放养老金的同时,还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避免雇员过早地结束职业生涯,而单纯依靠养老金度日,也就是说它要为投保者工作能力的保持、提高与恢复(康复)服务。与这些措施相关的待遇被称之为“职业康复”,例如保证他们的疗养并在他们由于健康原因不得不学习一种新的职业时提供资助。 四、失业保险 所有雇员原则上都参加失业保险,费用由雇员和雇主各承担一半,同时政府也提供一定的补贴。失业保险待遇是多种多样的,首先占第一位的是发放失业期间的工资性替代补贴,即失业保险金,并支付有关职业培训的费用。另外,支付旨在维持和创造就业岗位措施的费用、开展职业介绍和职业咨询、进行对残疾人的职业促进等等,也是失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放失业保险金时要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职业介绍优先于待遇发放。只有在经过一定的职业介绍还没有消除失业状态的前提下,才发放失业保险金。一名失业者要想获得失业保险金,首先他至少参加了一年的失业保险,其次他要具有在一般劳动市场条件下从事某一工作的能力,愿意接受劳动局介绍的合适工作,并参加职业培训,否则他就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额是与失业者失业前的工资水平挂钩的,而且失业保险金并不是无限期发放的,发放期限的长短既与以前交纳保险费就业时间的长短有关,又与失业者年龄高低挂钩,一般情况下,失业保险金发放一年。 五、护理保险 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护理保险是德国一种新的保险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老年人及病残人员在需要护理情况下的权利。以前对老人及病弱人员的护理主要是在家庭内部进行,如今在德国已找不到所谓“大家庭”的踪影,这一原本由自我负责的部分现在也由社会来承担了。凭借护理保险偿付的保险金,将来可使绝大多数需要护理的人将有可能至少在经济上凭自己的力量来掌握自己的命运。 除了投护理保险外,在联邦德国还实施一项特殊的“储存时间”政策。每个年满18岁的公民,可利用公休日或节假日义务为老年公寓或老年病康复中心服务,不拿报酬,这些服务时间可储存在服务者个人档案中,将来年老或需要帮助护理时,可把这些“储存”起来的时间提取出来,免费受到无微不至的照顾。这一特殊政策的实施既解决了老年护理人员短缺问题,也为人们日后年老需要护理提供了保障,因而深受德国公众的欢迎。[返回] 收入与住房 一、收入水平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德国人的收入不断增加。人们的收入有各种不同的来源。总收入最重要的部分来自工资及薪金并包括社会保险费用。除此之外还有企业的赢利分红、财产收入、公共社会福利金,如子女补贴、失业救济金、养老金和退休金以及其他收到的经常性款项。从这些收入中扣除公共税款以及经常性的转帐(例如外籍雇员向本国的汇款),就是净工资数额,即私人家庭可支配的收入。其中将近五分之二来自净工资额和薪金,1/3左右为利润提取和总财产收益,还有明显多于五分之一为社会福利金。 1997年,德国西部一个中等收入的4人雇员之家每月可支配的收入为5725马克左右。私人消费的支出为44293马克,其中仅需将大约57%用于吃、穿和住,而休闲、汽车、教育及电话方面的费用却迅速增长。 二、选择住房 德国人对居家地点的选择,除了和工作有直接的关系外,也会考虑到整体环境品质和购物等因素。当然不同年龄层的家庭状况也会对选择居住有所影响:像是有孩子的家庭,就会考虑住家距学校的远近;而成整天拚命工作的单身族,大多会选择市内的地点居住,以便于上下班,并尽情享受城市生活。 在德国的大都市里,不可避免的,也有所谓的“外国人区”(Auslaender-Viertel),最普遍的是土耳其区和意大利区,但规模都不是很大。 现在越来越多的德国人选择移居到市郊或附近的小镇去。居住空间的讲求,环境品质或与大自然为邻,都是他们宁愿每天开车(或坐火车)一二个小时去上班的原因。不过这里是不会出现几条车道都拥堵着进城车辆的壮观场面的。德国在城市居民外移方面的发展规模仍然有限。整体看德国在居住地点或环境,无论是房屋结构、庭院布置,甚至临近的交通与其他设施方面,都带有很浓的欧洲味道。 三、住房补贴和房客保护 居住是人的基本需求之一,因此,在德国凡收入不足以租赁适当住房的公民或决定要自己建房或购房者在法律上都有权得到住房补贴,对同时领取社会救济的、收入特别低的家庭有特殊规定。此外还有为每个孩子每年支付的所谓1500马克的儿童建房补贴。 1996年底,在德国大约有270万个家庭得到住房补贴。总的来说,住房补贴被证明是一种有效的社会福利措施。原则上具有合同自由的租房法有利于适当调节房东和房客的利益,房客无需担心房东无理和任意地提出过高的房租要求,这样,房东只有以“合法权益”(例如,自己需要)作为理由,才可以通知一个守约的房客解除租约。提高房租只有在当地同类住宅的租金范围内才有可能。 四、老年住宅 老年住宅分为两种体系:社会住宅体系中的老年住宅,全部为无障碍设计,政府对房屋有补贴措施;养老院体系中的老年住宅,以能够自理的老年人为居住对象,是一种接近住宅形式的养老院。在规划上,设计者将社会体系中的老年住宅和养老院相比邻,以便使两者能够共享所设立的服务网点和急救站。[返回] 消费权益 一、商品的检验和消费咨询 每年在德国市场上新推出的产品约有l000多种,商品与服务琳琅满目,消费者很难完全正确地判断各种商品的性能、质量和价格等。因此保护消费者在德国的经济与社会秩序中始终占有一个牢固的地位。保护消费者政策的目的是使市场保持透明度并使用户能够在客观地判断质量和进行了价格比较的基础上作出购买与否的决定,此外,消费者还需要关于消费权利的各种信息和帮助。 德国的“商品检验基金会”负责检验和鉴定各种日用品和消费品—从圆珠笔到个人电脑的质量、价格与性能的比较以及对环境的影响,对服务也进行检验。如今每年大约有1700种产品在大约l00个比较检验处进行测试,该基金会不仅被消费者,而且也被制造商认为是可靠的机构,具有良好的声誉。该基金会最重要的出版物是每月发行量达100万份的杂志《检验》以及《财政检验》。检验的结果还定期在大约160种报刊杂志上和电台、电视台中公布。 各州的消费者中心拥有大约350个消费者咨询处,它们解答关于商品质量、价格以及服务方面的问题,并为公民提出消费建议。这些联合会的工作得到国家的资助,并参与制定关于保护消费者的新法律。 消费者联合会工作组(AgV)是消费者联合会以及宗旨是社会福利的会员联合会的最高组织,它主要包括各联邦州的消费者中心。消费者联合会工作组在国内外政界和经济界的许多专设机构中代表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它同各国议会保持着密切联系并对法律倡议提出建议和表态。 二、保护消费者的健康 卫生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在食品、日用品、化妆品和烟草产品方面保护消费者的健康。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存在于今天主要由欧洲共同体决定的食品法和兽医法中。 德国和欧盟的其他成员国一样,将欧洲的规定引入本国的食品法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食品法和日用品法,它们同肉类卫生法、家禽肉类卫生法以及其他的法律和法规是日常生活中在食品、烟草制品、化妆品和日用品方面保护消费者的坚实基础。负责实施这些法律的是联邦各州的食品监督署。 三、产品质量责任 德国和欧洲其它国家对产品责任问题日益重视。“产品责任”和“保障责任”是不同的。所谓“保障责任”是指对商品的劣质的责任,而“产品责任”是指对劣质商品引起的后果的责任。举一个例子:一个电视机显像管爆炸,伤了人,便同时牵涉至少两个责任:显像管爆炸说明显像管和电视机质量低劣,这是“保障责任”,而伤了人便是“产品责任”。根据德国的《产品责任法》,产品对人体造成伤害,生产者的赔偿额最高可达1.6亿马克;产品对物质造成损坏,损失超过1125马克的由生产者负责赔偿,不到1125马克的由消费者自己承担。一旦有消费者提出起诉,证明的义务便落在生产者头上,也就是说,生产者必须找出证据,证明他对这一损失的产生是没有责任的(而消费者没有证明的责任)。如果发生问题的产品进口自欧洲共同体以外,承担责任的就不是生产者,而是进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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