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经验】带病投保时如实告知与隐瞒投保的区别与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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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如实告知带病投保的可能性恶意隐瞒未如实告知不可抗辩条款的可行性2年不可抗辩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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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的“如实告知”是合同双方都需要遵守的义务——保险公司(含业务员)要如实告知保险责任和责任除外,客户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询问的问题,双方如果有一方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都会给自己造成损失。——不仅仅客户隐瞒病情投保可能得不到理赔,保险公司没有告诉客户“什么不赔”,也要承担相应责任,权利与义务是双向的。
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即由一方(保险公司)预先拟定合同的条款,对方(客户)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这样合同双方就成为机构和个人的谈判,客户显然处于专业和信息劣势,因此保险法为了保护投保人,有这样两条比较重要的条文:
1、《保险法》第17条是这样定的: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而《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对于《保险法》第17条是这样补充说明的:
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总结一句话:对于合同中减轻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要明确书面列明或要求业务人员对客户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真实案件可参考:【理赔经验】保险公司合同列明不赔偿的,法院却判决立即理赔!
2、再看看《保险法》第16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答案是不一定…
《保险法》规定了合同满2年,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解除合同,并拒绝赔偿保险金。但这显然蕴含着巨大的道德风险,让已经患病的客户隐瞒病情投保,并得到法律的保驾护航。
这个法规对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并无益处,对于客户短期是好事,但长期看来,如果隐瞒投保满2年后都可以得到理赔,保险公司必然大幅提高价格,把所有道德风险平摊到每个人身上,这对于正常投保的客户是极为不公平的。
考察国外立法,一般均规定有“特别严重的欺诈行为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条款,因此我国也会慢慢与国际接轨,增加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说明“不可抗辩适用范围”是很有可能且必要的。
而在实际合同纠纷判决上,法院也会综合分析案件始末及相关证据,恶意隐瞒病情,合同满2年后申请理赔没有得到法院支持的也有不少,法院对于恶意隐瞒会有如下解释: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前已发生投保事故,随后再投保,其具有主观恶意,系恶意骗保的不诚信行为,并违反保险合同法理,此时不应机械性地固守不可抗辩期间的限定,应赋予保险公司解除权,且两年不可抗辩期间适用的前提是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新发生的保险事故,因此保险合同成立前已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应赔偿。本案的裁判,对于遏制恶意投保并拖延理赔的不诚信行为,规范保险秩序,防止保险金的滥用,具有积极作用。
保险公司为了避免带病投保,对于已有疾病有了很大的限制,如以下条款:
很明显,患病的要求一定是生效后首次发病,即使隐瞒投保,2年后也会因为不是生效后首次发病而不符合理赔要求而被拒绝赔付。因此,一定如实告知,这样的话保险公司承保了,客户踏实;不如实告知,购买成功,保险公司踏实,客户紧张,而且到最后很有可能拒绝赔偿,就这么简单。
如果一定要给如实告知找个技巧,那就是不同保险公司的“告知问询”会有区别,比如:有的公司要问询家族病史,有的公司可能就不会问到;
有的公司问询过去是否有住院情况,有的询问1年内的住院情况;
有的公司问询每日吸几支烟,有的问询每日是否超过10支;
……
因此在如实告知上,各家公司会有些许区别,问到的就一定要告知,没有问到的原则上不需要告知,这也可以算作选择产品的技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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