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配套文件之一《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特别针对IB业务做了规定。明确规定IB制度的内容为:期货公司可以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期货交易介绍商从事招揽客户、协助办理开户、协助通知客户等业务;但是期货公司不得将风险管理、结算、客户保证金存取划转等业务委托给介绍商。
所谓IB(introducing broker)制度是指证券公司将投资者介绍给期货公司,并为投资者开展期货交易提供一定的服务,期货公司因此向证券公司支付佣金的制度。其中证券公司被称为介绍经纪人,即IB。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