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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业务范围已基本确定。

(2007-02-26 07:44:55)
分类: 期货投机
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配套文件之一《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特别针对IB业务做了规定。明确规定IB制度的内容为:期货公司可以委托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交易介绍商从事招揽客户、协助办理开户、协助通知客户等业务;但是期货公司不得将风险管理、结算、客户保证金存取划转等业务委托给介绍商。

  所谓IB(introducing broker)制度是指证券公司将投资者介绍给期货公司,并为投资者开展期货交易提供一定的服务,期货公司因此向证券公司支付佣金的制度。其中证券公司被称为介绍经纪人,即I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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