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这样的奖励费该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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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警方发还被盗车辆现场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成都赵先生新买不到5个月的比亚迪F6轿车在被盗半个月后,幸运地被警方追回。但民警在通知他前去领车的同时,同时还告知他需要支付一万元的奖励费。“这笔奖励费是按照相关规定收取的,一般由保险公司支付。”当地派出所民警表示,这项规定在全省范围内执行。
这样的奖励费警察该拿吗?众所周知,公安机关破案追盗是法定职责,将追回的被盗抢车辆无偿返还失主,更是法定义务。怎么可以理所当然、名正言顺地拿这笔奖金呢?
据说“这笔奖励费是按照相关规定收取的”那么这是一个怎样的规定呢?原来在1994年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联合发出过一份《关于加强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该通知规定:保险公司领取被盗车辆后,在“施救费”项下,按被盗车辆的保险金额给予破案公安机关一定比例的费用,以补充侦查费用的不足。并在“补充通知”里,“施救费”被明确为“奖励费”。
根据这份文件似乎该破案奖励费“收之有据”。但仔细推敲,却不是这么回事。首先从发文看,这是一家保险企业与公安机关签署的协议或者说合同,它既不是规章、也不是制度,更不是法规,可以说它对车主和其他保险公司没有任何约束力。其次该文件已时隔16年,已与现今社会的状况大相径庭,特别是它与1998年公安部专门下发的《关于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严禁以各种名义向当事人和协作单位索要钱物的通知》相抵触、相违背。
看来这样的奖励费是不应该收取的,拿这样的奖励费,绝对不是一件小事,这是关系到公安部门是不是依法行政、是不是有公信力、是不是执政为民的大事,请不要掉以轻心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