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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为什么敢用iPad商标?

(2011-12-08 12:54:54)
标签:

苹果

ipad

商标

唯冠

it

杂谈

分类: 商标杂谈

                      http://s3/middle/437bea67tb38ee1affb22&690

 

    本周二,南方媒体率先报道,历时近两年的苹果公司和唯冠公司之间的商标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中院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IPAD商标归唯冠公司所有。消息一出,业内惊呼,舆论哗然,媒体报道苹果使用IPAD构成商标侵权。唯冠公司股东称要向苹果索赔100亿元云云。

 

    关于苹果和唯冠的IPAD商标转让合同纠纷,目前没有公开的完整文本,仅从媒体报道看,苹果公司签订转让合同的对象是台湾唯冠,而IPAD商标在中国大陆的权利人是深圳唯冠,两者虽有关联关系,但系依不同法律成立的独立法人,台湾唯冠是否有权转让深圳唯冠的注册商标是该案争议的焦点,深圳中院正是认为台湾唯冠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因此判决苹果败诉。

 

    该案关系重大,苹果公司肯定会向广东高院上诉,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对于广东高院做出的终审判决,当事人还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近年来,到最高院“翻案”成功的案例也并不少见,因此,IPAD商标的最终归宿还不得而知,但苹果公司的行为却让很多法律工作者和企业管理者看不明白。

 

    苹果公司在明知IPAD是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为什么敢在中国使用IPAD?

 

     一  公然藐视中国的商标法律?

 

     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惩罚是很严厉的,一旦认定为商标侵权,工商机关可以对侵权人处以销售额1-3倍的处罚,被侵权人还可以要求侵权人将侵权期间的利润予以赔偿。因此,苹果使用IPAD商标行为被认定侵权,将面临巨额处罚和赔偿,苹果IPAD的销量没有公开,但根据市场反应估计,这个违法的代价是十位数级的。这个法律后果以及引起的相关反应,苹果公司是承受不起的。苹果公司不是疯子或者白痴的话,不会如此公然藐视中国法律。

 

     二  坚信能赢得最终诉讼

 

    苹果和唯冠之间IPAD商标的权属纠纷的关键,在于台湾唯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而表见代理的认定,在合同纠纷中一个疑难点,2009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四章要求各级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药正确把握法律构成要件,稳妥认定表见代理行为,该条指出人民法院在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此外还要考虑合同的缔结时间......因素,作出综合分析判断。

 

     一般而言,由法院“综合分析判断”的案件,存在相同事实情况下,不同法院由于观点、角度不同,做出不同判决的情况,就IPAD一案来讲,该案的难点在于,苹果的委托人和台湾唯冠关于IPAD商标转让的洽谈过程是在大陆以外的地区进行的,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和大陆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存在一种可能,严格按照国内的表见代理认定标准,台湾唯冠不构成表见代理,但综合考虑台湾和国外的商业习惯,该案有被认定表见代理的可能。

 

     这样,苹果存在翻案的可能。

 

     三 撤销唯冠的IPAD商标

 

     2010年2月9日,苹果方面已经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国商标局申请撤销深圳唯冠注册的第1590557号IPAD商标。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深圳唯冠需要向商标局提交在2007年2月8日——2010年2月8日期间使用IPAD商标的证据,如果深圳唯冠不能提交证据,或者提交的证据被认定为无效,其注册的IPAD商标将被撤销。

 

      这样,苹果就扫清了使用IPAD商标的法律障碍。

 

    四 苹果有使用唯冠IPAD商标的权利

 

     这是基于商标转让合同的一般习惯做出的合理推断。

 

     商标转让除当事人签订转让合同外,还需向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后刊登转让公告,商标转让自公告生效。这样,商标转让的买方在向卖方付款后并不能立即获得商标权,需要等待商标转让公告,这期间一般需要6-12个月,因此,商标转让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商标的买方在付款后至转让生效期间有权使用转让商标,或者卖方不追究买方在上述期间使用转让商标的侵权责任。

 

    上述许可使用方面的条款,在商标转让合同中,无论大陆、台湾还是美国,都属于常识性条款,苹果公司的律师虽然可能因为雾太大,没看清权利人是谁,但在合同条款上不应当出现这样的纰漏,商标转让的一般格式合同均有设置获得使用权的条款。类似的情况在生活中是常见的,例如房屋买卖中,都会约定买方在付款后至获得房产证期间,有权使用房屋。

 

    仅从法律上讲,存在这样的可能,台湾唯冠无权转让深圳唯冠的商标权利,但有许可使用深圳唯冠商标的权利,苹果公司和唯冠公司之间的转让合同如果有这样的条款,或者能证明上述内容,苹果公司目前还能继续使用IPAD商标。

 

    为什么苹果公司敢使用IPAD商标,为什么唯冠公司两年来也没有实际维权?都让人看不懂,一般而言,看不懂的问题,往往是因为有些事情我们不知道,苹果和唯冠在商标转让上应当有大家不知道的隐情,王浩只是根据公开事实做出一个常识性的推测。

 

    从企业的商标管理而言,苹果公司并不是一个值得学习的榜样,即使它最终赢得了IPAD商标。一个好的律师,不是帮客户赢得诉讼,而是帮客户降低法律风险,从这个角度讲,苹果公司的商标转让律师明显犯了很多低级错误。IPHONE的商标,苹果是买来的,IPAD商标,还在买卖中,下一个产品是什么?ITV?全世界无数的果粉们注册了大量I+商品名称的商标和域名,等着卖个好价钱。如果苹果公司的商标管理和策略不做改变,那个被人啃过的苹果终将被人啃得干干净净。(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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