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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财税部门拓宽“还富于民”惠及面
此番政策有助于引导单位和个人主动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6日下午联合下发通知,对我国现行“四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政策口径做了更为明确的界定。此番政策有助于引导单位和个人主动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国家财政部税政司的有关负责人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对“四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是我国今后将长期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位财税专家对此评价说,这项政策的实施,有助于财税部门拓宽“还富于民”的广度和深度,因而对于促进社会公平颇有裨益。
“还富于民”的惠及面拓宽
根据该通知的有关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的一位研究人士6日晚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在今年年初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基点后,再次采取对上述“四金”免征个税的措施,虽然不一定能明显减轻工薪阶层的税负压力,但这符合我国税制改革的方向,即要逐步地朝着维护公平分配步步推进。
通知还指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其超过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研究人士分析,国家推出的这些免税政策,难免会被一些地区、一些企业或一些个人变为逃税、避税的工具,“但这肯定财税政策的取向相背离,不符合税制改革的初衷。因此,当优惠的税收政策变为某些人的活力手段时,相关补救政策定会跟进。”
记者注意到,对此新政策可能会出现的“漏洞”,通知已经明确提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此次发布的通知的第5条更是明令在先,它要求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对于擅自提高上述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的地区或企业,相关财政、税务机关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鼓励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昨日发布的通知,对于广大准备购房的居民来说是个利好消息。其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则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住房公积金比例上调是应对房价上涨的一种宏观手段,客观上有利于募集更多的住房资金,加快解决个人住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则认为,目前百姓面临的最大问题还是住房问题,而住房公积金比例的提高会相应地影响个人当月可支配资金的数额,故而在当前房价高位不下的背景下,这个政策的出台还是很必要的。
也有业界分析人士认为,从该政策的实施效果看,其对企业的影响会比其对个人的影响大得多。“如果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比例上调到12%,企业员工的平均工资为4000元,那么企业每月就要为每个员工多缴160元的住房公积金。但对员工而言,他增加160元要缴纳的个税仅为1.6元。”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的这位研究人士就此分析说,“这种政策看似给企业增添了税负的政策措施,除了能增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外,也同样有助于提高企业员工的税法意识和工作热情,从长远看对企业的影响是积极的。”
“12%”是免税上限还是新的缴存比例?
值得提及的是,此次发布的通知的第2条称,“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有业界人士直指,此条款虽然取向甚好,但其在调整单位和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比例这一关键问题上“显得有些含糊”。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桓也认为,这12%的比例是缴纳的上限还是底限,还需等待财政部税政司相关负责人的进一步解读。在他看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意味着每月工资的个税扣除额度实际上调高。
事实上,建设部、财政部之前发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已曾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为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能高于12%。“众所周知,目前北京执行的就是8%或10%的比例,此次财政部发布的通知在比例上并没有突破之前的政策。”
专家进而分析指出,个税征收起点的上调,可能导致一部分地区将公积金缴存比例上调至税收底线,但绝不意味着硬性的公积金调整政策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