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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个税无法解决初次分配不公的问题

(2005-10-04 11:30:51)
分类: 经济观察
(观点)个税无法解决初次分配不公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主要偏重于调节财富增量而不是存量,无法解决初次分配不公的问题。

中国贫富差距的拉大,主要是收入初次分配不公平形成的。试图单纯通过对高收入者多征税、征重税的“劫富济贫”手段缩小贫富差距,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是有害的。


时隔12年之后,《个人所得税法》终于再次进入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此于9月27日在北京举行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后,修正案草案即进入人大常委会“二读”。可以预期,1500元的每月减除费用标准仍有提高的可能。

修正案一旦获得通过,重新确定的高收入标准将具有法律效力。

个人所得税改革,最大的问题是必须明确指导思想。

是以调节收入为主还是以组织财政收入为主?

在个人所得税制建设上,必须始终把调节收入分配放在首位。

修订《个人所得税法》还有组织财政收入、完善税制和加强征管等其他目标,但应有一个最核心、最主要的目标,就是调节收入分配;其他则为第二、三位的从属目标。

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领域,应当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国民收入再分配领域,应当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防止收入差距过大,形成两极分化。

作为直接税的个人所得税,则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应通过修订《个人所得税法》调整税负水平,对低收入者应适当减轻税负,对高收入者适当加重税负,对中收入者则基本持平,逐步解决收入分配悬殊、苦乐不均问题。

税收是政府履行公共权力的一个工具,只能实现有限的目标;税制改革要有成本意识,不能不顾成本来推行所谓“理想税制”;税制的设计要考虑征管能力的制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能有效实现的目标,就是为政府筹集履行其职能所需的财力。

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多档次的累进税率”就是按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思路设计的,但过高的边际税率设计会增加偷逃税的收益,高收入者更容易做出偷逃税的选择。同时,中国现有的征管水平导致有固定收入的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负税人,结果出现了“逆调节”,也造成了大量税收流失。

如果中国采取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模式,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综合征收,在现有的社会环境中,无法全面监控收入源泉和现金流动;这要付出极高的征管成本,而且未必能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

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应避免追求目标过多而导致思路左右摇摆,更要防止那种过分强调税收调节功能而使税制过分复杂。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模式,难度与综合征收没有什么区别;要简化税制,就必须把收入功能放在首位。

个人所得税具有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功能,但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发挥作用,不能指望这一制度解决贫富差距问题。个人所得税主要偏重于调节财富增量而不是存量,无法解决初次分配不公的问题。

中国贫富差距的拉大,主要是收入初次分配不公平形成的。试图单纯通过对高收入者多征税、征重税的“劫富济贫”手段缩小贫富差距,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是有害的。


自《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之日起,社会各界表现出的关注度之强烈,也许出乎政策制定者的预料。草案只对个别条款进行了调整,其中“减除费用标准”本应根据经济发展定期调整;确定纳税人有申报义务,也算是修补法律的漏洞,改革力度可以说并不足道,与人们早先的期待也距离不小。

为何如此小心翼翼?按政策制定者的解释,一是担心减收过多导致财政收入波动,二是征管水平所限,条件还不成熟。

其实,近几年财政增收几千亿元已不算什么新闻,减收几百亿元实属多虑;在监控及征管手段方面,则可谓渐趋成熟。有分析指出,个税改革是选择公平还是选择效率,也许是面临的真正难题。

个税改革选择公平为主,就需要实行综合征收,并设置超额累进税率,收入越高则税率越高,体现高收入者高税负的理念。但这需要很强的征管能力,征收成本高昂;而选择效率为主,定位于筹集财政收入,实行单一比例税率征收简便易行,综合就没有了必要。

不同的指导思想,决定了改革的不同方向。理论上可以说效率和公平可以兼顾,但实际政策制定常常难以两全。

单一税制度与现行制度相比,各有利弊得失,都是建立在坚实理论基础上;对于制度的选择往往是影响深远却没有确定答案的一种“赌注”,所得税法的改革尤其如此。 (源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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