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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及家属对自己的病情都有知情同意权。《执业医师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医生要向患者介绍病情,在存在一定危险时,要向患者或者家属告知。所以说,孩子头部外伤,虽然当时没有颅高压症状,但存在颅内血肿的可能。如果医生没有告知您相应的危险、采取必要的检查措施,就是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尽管医生也知道,这个孩子出现危险的可能性很小。可是万一出现了,医生就会因未尽义务而承担责任。
那么,医生能否告诉了患者而不必让患者签字呢?答案是不能。
在法庭上,患者说没有告知,医生不能拿出已经告知了该危险的书面材料,法官就会以医生没有告知论处。因为现在对于医疗纠纷或事故的官司是要求举证倒置的,也就是说医院必须举证自己的医疗行为对患者没有造成损害,否则就要败诉。这样的案子太多了。一个患者去看牙病,事后状告医生没有提前告知他就把牙拔了。医生没有书面证明材料,被法官判赔5000多元。还有一对夫妇,生孩子时知道孩子是个严重畸形儿,告诉医生他们不要这个孩子了,医生遂没有积极抢救。孩子死后,这对夫妇也把医院告上法庭,不承认他们说过不要这个孩子的话。医生也是没有书面证据而被法官裁定要承担巨额赔偿费。
上面的例子,他们都是做的手术,是一种治疗。那这个孩子只是个轻微的头外伤,家长不愿做CT也用得着签字吗?当然同样得签。
广东有个孕妇,怀孕时去医院做产前检查。医院未能发现有畸形,告诉她要去上级医院复查,但是病历上没有明确记录让患者去做哪些具体项目,患者也没有听医生的话继续检查。孩子出生后发现是个残疾儿,家长把医院告上法庭,法庭判医院须巨额赔款。类似的案子还很多。总之,有可能存在危险就要告诉患者,并要求患者签字,否则打起官司来,医生无法举证。
本来,小孩摔一跤擦破点皮,发生颅内血肿或脑挫伤的可能性很小,就算只有1%。但是一旦孩子在那1%里怎么办?所以医生必须告诉患者及家属可能存在的危险,作必要的检查,让患者知情,这是医生的义务。当然同意不同意检查或治疗,患者及家属有权决定,那是他们的权利。但是前提条件是患者及家属必须签字表示已经知情。
现在患者不信任医生,认为医生就想多做检查赚钱。可是反过来,医生会想如果没有签字为证,如果真出问题了,打官司时患者会向法庭如实说医生都告诉患者实情了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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