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点退房”就是孙二娘开店
丛心开史
随着最新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的艰难分娩,曾经在宾馆饭店业负隅顽抗了多年的“12点退房行规”终于“寿终正寝”。新规中删去“12点退房,超过12点加收半天房费,超过18点加收1天房费”的规定,这似乎值得为权益苦苦诉求已久的消费者狂欢一下小胜,但却不该过于乐观,因为一切才仅是开始,还有很多侵权的行规依然顽固地施行。(9月4日《北京晨报》)
行规是种积习而生的东西,多以章程的形式固定下来,对同行业的人产生约束力。拿“12点退房”的行规来说,最早诞生于欧洲,后来风行于北美、澳洲,渐渐演变成一种约定俗成的“国际惯例”,后被中国的宾馆饭店业舶来,照猫画虎推而广之。一直以来,这个行规因存在店大欺客等种种弊端,备受坊间诟病,被消费者指斥为霸王条款,更被消协认定为排除竞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潜规则,但遗憾的是,无论是消费者,还是消协,面对宾馆饭店行业协会坚守如磐的“国际惯例”,都无可奈何,悉数败北。原因很简单,消费者是“国际惯例”之下的听客;消协仅是个社团,虽然享有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权,但缺乏保护消者权益的刚性和锐度。加之法律救赎不济,“12点退房”便像孙二娘开黑店一样耍泼撒野至今。
所以对于新《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的文字性示弱,消费者和民众不该理解为权益的完胜,这不过是我们冲破行规包围的局部缺口,实现权益松绑打开的第一道绳索,因为还有许许多多、形形色色的霸道行规,依然像蛆虫一样啃噬着我们的权益。而且,
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精细化,以前潜伏在三百六十行里的行规,如今恐怕要无孔不入地隐匿于三千六百行之中,有套牌“国际惯例”的,有依傍“传统世俗”的,有超越“时空”概念的,真是名目巧立,花样翻新,令人防不胜防。而消费者每每遭遇自说自话的行规,都不可能像堂吉诃德一样去做追“疯”的斗士,消费者不是研究行规的专家,许多情况下只好任由行规疯狂,哀叹自身权益被行规凌迟。
在此,《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新规出台,可能源于宾馆饭店业的行业自觉,可能与民众权益持久执着的诉争不无关系,但更重要的是与法律效力的深层下潜密不可分。行规本来是约束行业守法经营的自律式契约,在法制日渐完善的今天,连行政规章效力都不及的行规竟僭越法规,变着花样侵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就需要法律适时出场,架构起权利救济的防线,遏制行规的私欲膨胀,权利自肥,唯有如此,行规才称其为行业守法慎独的规矩,而不是侵犯他人权益的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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