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刑事和解”谨防刑不上富人

(2009-07-26 23:36:19)
标签:

刑事和解

小君

祁某

不差钱

陈锐

法院

被告

被害人

违法犯罪

丛心开史

杂谈

 “刑事和解”谨防刑不上富人
              丛心开史转蓝山

    重伤以下、比较轻微的刑事犯罪,被告人通过经济赔偿、道歉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减轻甚至免除自身刑罚。昨天,北京市一中院首次出台《关于规范刑事审判中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通过调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对已悔悟的被告人给予宽大处理。(7月25日《京华时报》)

  

“刑事和解”谨防刑不上富人

                  制图: 唐春成

      正是依据这个《指导意见》,先前因打篮球发生争执的祁某与小君才达成和解协议,握手言和。前提是,将小君脸部打成轻伤被告人祁某表示认罪悔罪,并主动赔偿小君经济损失1万元,而且得到被害人小君的谅解。这样,法院做出判决,祁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一个皆大欢喜的法律结果,一个随之而来的无法回避的话题——“刑事和解”是否意味着可以“消财免灾”?

    对此,一中院副院长陈锐的解释耐人寻味,称这是对法院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误解。他强调了构成“刑事和解”的两个硬件:一是当事人都自愿;二是须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否则即便被告人方面想花钱摆平,却无法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便无法得到减刑或免刑。此番话语可以理解为:在“刑事和解”面前,金钱不是万能的,但是在当事人双方都自愿的基础上,在被害人表示谅解的前提下,离开金钱,恐怕也是不可能的。这就不免让人疑惑,不差钱的和解显然容易达成,而差钱的和解即便万事俱备,只因被告一方差钱,难以偿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那“刑事和解”也是没准的事情。也就是说,“刑事和解”在实际操作中究竟会成为生效的法律判决,还是一直空文,某种程度上,绕不开穷与富的关口,无法避忌能否支付得起金钱的现实。
   
    当然,”刑事和解“并非因为和金钱扯上关系,就一无是处。相反地,这种司法审判的创新,恰恰反映出法治文明的进步,既契合了和平、和谐、和睦的普遍向往,又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所以,”刑事和解“被德国、法国、日本、新西兰等很多国家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刑事和解制度。
    而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毕竟只处于萌芽初创阶段,尽管北京市一中院的成功判例能够显示这一制度可行性,但却无法说明这一制度已经具备实施的必然性。尤其要慎重的是,如果”刑事和解”无法理性绕过金钱的关口,撇清穷富差别与法律判决结果的关系,最大程度减少司法弊端和避免风险,那么就无法从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时机和具体做法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