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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的法律思考

(2006-03-06 19:08:46)
分类: 法学观点
陈凯歌的大片《无极》被胡戈一番剪辑之后,居然成了《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这种搞笑的作品,现代技术的发展给了人们更多表达的方式,但是也给人们带来了更多的法律问题。暂且不管陈凯歌是否会起诉(实际上人们更多的是希望陈导演能够一笑了之),但是这个案件绝对是法学院知识产权课堂上一个绝妙的讨论案件,从一个学习法律的学生的角度,我不妨说说我个人的观点。
问题之一:《无极》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吗?回答:是,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了“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这一作品类型,无论从哪一个方面看,《无极》都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问题之二:胡戈的行为是对作品的合理利用吗?回答:不是。我国《著作权法》22条规定了对作品合理使用的范围和具体方式,而胡戈最接近的只能是第一和第二两种合理利用。第一是:为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里学习、研究和欣赏的对象只能是他人的作品和他人创作作品的方法,胡戈的行为说是学习、研究和欣赏这部电影和陈导演拍电影的方法都很牵强。另外这里还严格限制在“个人”的范围之内, 最多也就是在家庭等比较小的圈子之内,而胡戈将自己的作品放到网上,显然超出了“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的目的范围。第二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从胡戈行为的结果来看,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中看不到他介绍、评论陈凯歌的电影的动机和目的,《馒头》的情节是虚构的,说明的问题也不明确;况且该项规定必须是“适当”引用,而《馒头》大量篇幅都来源于《无极》,显然是引用比例“失当”了。综上,既然不是合理使用,又不存在法定使用的情况,也没有合同约定,自然是侵权了。
问题之三:胡戈的行为侵犯了谁的什么权利?回答:因为《馒头》还不是以获得商业利润为目的,纯粹个人的非利益行为,也不能确定胡戈的行为对《无极》的著作权人造成了多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按照《著作权法》不能认定胡戈侵犯了作者的著作财产权,也不宜要求胡戈进行赔偿。但是胡戈未经权利人许可,将其作品肆意的剪辑,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从而也歪曲了作品原来要表达的思想和情感,属于一种侵犯作者著作人身权的行为,具体来说就是侵犯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因为每一部法律保护的作品都是作者独立构思、以自己独特的设计风格和表现习惯创作出来的,每一部作品的出世,都融会了作者的思想和情感,对于作品所要表达的思想、观点、事实和情感,我们可以提出不同的看法,但是无论这种思想观点是否正确,我们都必须实事求是的尊重作者的这种表达,不能歪曲,也不能据为己用,用作者的东西来表达另外一种与作者想要表达的完全不同的东西。否则就是侵权,也是不尊重作者劳动、不尊重智力创造的表现。另外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电影作品中,导演、编剧、作词、作曲和摄影等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制片人享有。也就是说陈凯歌如果不是
这部电影的制片人,也没有得到电影制作人的授权,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胡戈的。
问题之四:如果权利人“较真”,胡戈将要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回答:根据《著作权法》46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下列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和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损失。因为第三项赔偿损失是以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为前提,而《馒头》是否给《无极》造成了实际损失,造成了多大的经济损失,由胡戈承担的比例应该是多少,这些实在不好说,举证也相当困难,所以根据此案的实际情况,侵权人应该承担的是第一和第二种民事责任。
问题之五:还有其他问题吗?应该来说还有,比如广播电视制作者的权利问题、表演者(演员)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问题以及其他一些法律问题和法律以外的问题等,总之说它是个问题就是个问题,不是个问题就哈哈一笑了。让我们关注陈凯歌,关注中国民族电影,关注有创意的中国人,包括像《馒头》作者这样的有争议的创作者,是他们让我们的生活更加丰富多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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