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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媒体”说几句

(2008-07-20 23:15:18)
标签:

龟毛

约束性

国家荣誉

企业运营

肆意传播

杂谈

分类: 媒介探索

最近网络“媒体”很得势,是因为客户对一些龟毛网站太敏感了。

 

再一次,强调我个人对于网络“媒体”的一个态度。

 

首先需要突出强调的是,网络“媒体”不是媒体,尽管具有媒体特征,但始终不具有媒体属性。因此,网络“媒体”没有没有报道和采访权。

 

其次,一些网络“媒体”偏好以“评论”的方式,给出“自我”观点。这实际上也是值得推敲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是区分经营性信息、非经营性信息——是不能触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的任何一条的: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似乎很多网络“媒体”在享受信息发布权利的时候,并没有在乎这些约束性的条款。事实上,任何“新闻”评论都需要建立在事实和调研的基础上,而不是“据了解”、“(化名)”就可以模糊了事——这种在公开的信息平台上的肆意发布、传播,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可能连网站自己都没有预估过。

 

最后一点是说责任。网络“媒体”也只是一个信息传播的平台。越俎代庖地承担“媒体监督权”的动机,本身就值得怀疑——而这种转载、传播,是更需要企业、消费者负责——前提是网络“媒体”可以负责的话。而如果网络“媒体”在传播过程中的不负责任、肆意传播、并不注意消除影响,而进一步带来对企业运营影响的话,要么企业懒得理这些龟毛网站,要么积攒起来就是一场企业与网站之间的终极诉讼,除了追究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之外,还会彻底厘清网络“媒体”的非媒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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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媒体”说几句

更多阅读:不真实不传播

http://www.yangyeqing.net/00_100.jpg

At the Core of Communication
http://www.yangyeqing.net

对网络“媒体”说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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