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补充养老保险向企业年金平稳过渡的思考
(2012-03-26 10: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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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王钰中国企业年金缴费比例杂谈 |
分类: 《钰杰谈保险与企业年金》 |
【关键词】国有企业
背景介绍
企业年金作为一种世界性的补充养老保障形式,普遍为国际上众多国家所采用。此概念自2000年被中国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办法》(即人社部20号令)颁布以及国家财税等部门相关辅助政策的出台,到其在中国养老保障三支柱体系(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其他储蓄型商业保险)中第二支柱地位的实际确立,历时7年。中国国家企业年金制度确立的关键转折点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在国有性质企业中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推动及其在全国企业中带来的示范效应。
众多国有性质企业年金计划得以迅速建立,主要源于国资委在相关年金政策的制定时,正视国有性质企业中待规范补充养老保险存在的现况,限定整改时间、设定政策红线、留足政策空间,调动企业积极解决现实问题的同时,规范国企福利,实现原有待规范补充养老保险向规范的企业年金制度的平稳过渡。
现实问题
补充养老保险过渡到企业年金制度,不仅是由保险资金代理向基金资产多方委托运作而引发的资金性质和运作方式的转变,更是在国家政策制度下监管模式和监管标准的变化。过渡后的企业年金资金来源于其固定的缴费额度和其在资本市场运作后不固定的收益。因现有年金资金存量和未来增量的变化对职工退休后的年金资金领取额的大小带来影响,国有企业职工多将其同企业在未实施年金制度前所发放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费用(即:基本养老保险以外的待规范补充养老保险以及其他货币形式的退休补助款项)相比较,会出现企业年金领取费用低于统筹外费用的待遇差问题,此问题主要出现在从企业正式实施年金制度当日起,企业中距离国家法定退休时间不足10年的职工(即:中人)群体中。
待遇差问题的实质是职工退休后企业缴费部分账户积累总额与企业原有发放统筹外补贴“余命时间”区间内福利总额的差额,这部分差额仅在现有的国家企业年金政策的制度框架内很难解决。然而,此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将会直接影响国有企业建立年金制度的积极性,一味强行实施刚性的年金政策条款将导致企业不稳定。
解决实践
综合研究现有的操作手法和对相关文件的具体分析,实现国有性质企业集团原有补充养老保险向企业年金的平稳过渡,需要从解决“待遇差”的资金缺乏问题和选择适合企业的过渡方法入手。
一、解决“待遇差”的资金问题
“待遇差”资金问题的解决可从三个方面考虑:1.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支付资金主要有三部分构成:个人缴费部分、企业缴费部分,以及二者的投资收益。提高个人缴费比例,可以增大资金总额以及提高投资收益增大的机率,从而为后期支付奠定基础。2.通过其他渠道解决个人账户总额。可以通过在企业成本中设计加速积累资金、一次性年金补偿计划等方式,实现年金账户总量的增加,将后期的支付压力在先期缓解。3.通过其他隐形补贴的方式解决总体收入问题。此种方式是将年金支付放在企业整体薪酬范围内看待,在企业年金方案的设计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统筹安排,跳出企业年金的局部思维,在薪酬制度的大框架下通盘解决,确保实施企业年金制度后,员工总体收入不降低。
二、平稳过渡的方法
实现补充养老保险向企业年金过渡的方法,需要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员工进行更具针对性的设计,问题最突出的是“中人”的过渡。
1.企业“中人”的过渡方法
“中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进行过渡:(1)单独缴费工龄折算法。即根据目标替代率来测算应该缴费的额度,再依据年长职工在本企业的服务年限提供一次性或分次性的补偿缴费,建立个人账户。如每服务1年补缴1个月工资,或每服务3年补偿1年基本工资。(2)按年龄递增提高缴费比例法,即阶梯型缴费法。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中人”职工,采取与年轻职工不同的缴费比例, 如1至5年工龄年轻职工企业缴费比例为工资的1%,5到7年工龄职工的企业缴费比例为2%,8到10年工龄职工的企业缴费比例为3%。如此类推,企业平均缴费比例控制在5%以内。(3)延长缴费年限法。可采取保证缴费满一定年限的方法,如: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在其退休后仍然为其缴纳企业年金费用,为其设计至少10到15年的延期缴费期。当企业“中人”全部退休后,过渡计划即告终止。
2.解决“中人”及有关特殊问题
“中人”问题是企业年金制度建设中最复杂的问题。对于此问题以及由此而引发的其他相关问题的解决需要在考虑政策的刚性要求外,更要基于丰富的实践经验。这里提供一些具体的解决方法,方便国有性质的企业集团在实施年金计划是作为参考,以便于解决一些错综复杂的现实问题。
(1)对于成员企业中有已经参照地方企业形式先行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集团,建立集团采用“先试点、分阶段”推行的办法,以通过试点单位的试行和示范,加快整体的推进步伐。试点阶段,实行政策的统一管控,将会利于集团总部积累对于集体企业年金的管理经验,更加有利于对已建企业年金制度成员企业的监管和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的指导。(2)对于大型的企业集团,企业年金方案的设计的复杂程度应该同其公司治理结构的层次性、复杂性成反比,越是产业链长、成员企业类型多样的企业集团,其企业年金方案的设计越应该简洁、易于操作,以便于充分考虑不同成员企业职工的各种情况。(3)企业年金方案设计时,要提前考虑到集团内部人才的流动状况,兼顾到人才的储备、培养、晋升,充分考虑到可携带性,设计出制度接口。(4)对于企业整合、重组及企业类型转制过程中会出现大量的转制职工,需要考虑到大部分职工距离退休年限较短的情况,年金制度设计可与买断工龄、内退等措施相配合,以安置为目的处理该问题。对事业单位转制到企业的职工(包括军队转到企业、政府转到企业),企业原则上可以为职工补建补充养老保险,在考虑到企业自身经济能力的前提下,建立时可参照企业内现有中人标准,或参照原有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从而实现向年金的过渡;对于内退人员可采取降低企业缴费额的方式,在个人自愿缴费的基础上,公司为内退人员缴纳较低的费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方可提取。(一般情况下,企业对在职职工的缴费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为1:1时,对于内退人员的缴费比例可以设定在1:0.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按月领取。以便于一方面满足部分内退人员参加年金计划的需要,有能使企业解决“中人”、“老人”问题的即时头寸减少,资金缺口峰值年份有效退后。)
3.企业中“老人”年金问题的解决方法
“老人”是指在企业年金方案生效前已退休的人员。国家政策规定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不应再纳入企业年金计划,但是如果政策的刚性不利于企业的稳定,企业可以以建立企业年金为契机,在自身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对离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补偿,将老职工过去的贡献按工资的一定比例乘以工龄计算出金额,通过直接支付的方式给予补助,不再参与年金计划,同样分享企业发展的成功。
4.企业“新人”的企业年金制度建设
“新人”是指 企业年金方案生效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我国的年金制度在国有企业的实际运作时,基本采取了统一的年限划定法,通过制定政策,一致将距离法定退休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企业职工认定为“新人”。因为这部分人员距离退休时间较长,从而积累期限较长,可以同企业共担风险、共享利润。考虑到工资的上涨速度、企业的发展预期以及国家社会的进行,5%的企业缴费比例能够完全替代其退休后的统筹外保险部分。(本文获得中国核工业集团企业年金研究专项课题资助)
参考文献:
1.《2000年政府工作报告》2000年3月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2.《企业年金办法(试行)》〔人社部20号令2004〕2004年5月颁布;
3.刘云龙,等,《企业年金模式探索与国际比较》[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6月出版;
4.彭颖,试论企业年金在我国企业薪酬管理中的作用[J].企业技术开发,2006(03);
5.王钰杰,怎样提高企业职工的工作满意度[N].中国劳动保障报,2008年6月;
6.王钰杰,企业年金经济寒冬的希望之光[N]. 中国劳动保障报,2009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