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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合同法>讲解 第一课

(2007-07-10 11:14:28)
标签:

劳动合同法

人力资源管理

分类: 《就业招聘选拔与规划》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讲解:本条和中国的其它法律一样,首先讲明〈劳动合同法〉订立的意义所在。不是为别的什么事情,目的只有一个:针对个人而言,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针对国家来讲,是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于整个体系而言,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的制度;社会在发展,国家在进步,与时俱进的结果在〈劳合法〉也要体现出来,以便于生产关系能够适应生产力的发展。
怎么样才能够做到这些呢?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下来,通过合同的方式法律给与保护。合同上要标明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这既说明了什么样的合同是有效的最基本的标准,也同时给出了订立合同的基本格式:合同上必须标明当事人的权利及其相对应的义务。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本条告知我们使用劳动合同,使用本法的当事双方和使用本合同的情况。大前提当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这是法律施用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意味着,任何在中国境外的企业都不适用此法。但是只要是在中国的境内,哪怕是外国的企业,不管所有者是谁,不论企业性质如何,只要是在中国的境内的组织,就要受本法的约束。如果这些组织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无论是订立、履行还是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难过合同,整个过程的每一步都要受到本法的监管。同时还特别说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进行相关的劳动关系构建之时也同样受到本法的监督,不过国家招收的公务员不受此法的监察督导,受公务员法的监督,但是国家机关招用的工勤人员,需要签立劳动合同的就要使用本法。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呈现多样化,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已不适用劳动关系客观发展的需要。因此,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即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并且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也纳入本法调整,根据企业调整劳动关系的需要,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专门规定。

当然,如果你想逃过此法的手掌,也是可以的,那你就要想法建立一个不在以上组织形态规定的机构,或者不在中国境内经营,哪怕使用中国籍的劳动者也可以告别此法的辐射。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条款在告述我们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也就是说,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需要满足这些条件和遵循这些原则。不说为什么,只言违规的危害。无论是对于个人还是单位而言,如果不合法,不公平,也非平等自愿,不诚实信用,那么将会对企业的经营,个人的职业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劳动者的身份和地位合法权益将会变得没有一点保障。此外,签订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具有对于劳动关系发生的双方都将导致不作为和欺骗等带来的损失,不仅仅是道德上的欺骗,也将是法律上的无理。合同不是随便的签的,合法的劳动合同一旦订立,就具有了在合同使用期以内的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必须履行和约的规定。

如果发生了劳动纠纷,首先会依据合同来进行裁定,是否合法,就要看合同的制定之时是否发生了以上原则的作为与不作为。我国劳动合同法,具有对劳动者保护的意识,是作为个人自然人在和组织发生劳动关系时的有利保证,只要执行得当,能够很好的保护劳动者权益。


笔记/王钰杰

衔接课堂《中国劳动合同法>讲解 第二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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