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旅天涯青海头——我在德令哈劳改始末》,是二哥殿祥的自传体文本,记写了二哥自一九五八年五月因一起“反标”嫌疑,遭拘留、错捕,被劳教、获刑,发配青海德令哈劳改,蒙冤二十三年的人生苦旅。
国人有句俗语:闭门家里坐,祸从天上来。二哥一案,正应合这句出自《二刻拍案惊奇·卷一五》的醒世恒言。其立案原由及案情衍化,今可实情、实录、实证,李代桃僵,出入人罪,无不昭彰威权体制专政年代历久未湮、有法不依的痕秽。
一九八一年四月十七日,鉴于二哥经年累月的多次申诉,南京公安局顺应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平反冤假错案的大势,责成南京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撤销安殿祥劳动教养的决定·宁劳办字[81]第4号》(简称《决定》),用一段语焉不详的文字回述了二十三年前二哥半世蒙冤的前因后果,从而促使南京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五月六日相继撤销(59)刑字第3838号刑事判决,宣告二哥无罪。
《决定》如下:
关于撤销安殿祥劳动教养的决定
宁劳办字[81]第4号
安殿祥,男,44岁,家住南京山西路山西新村一号。一九五八年五月三十日被拘留,同年六月六日,以犯有书写反动恐吓信的罪行,经南京市检察院批准逮捕。预审终结对安书写恐吓信罪予以否定,但认定其思想反动,散布反动言论,包庇反革命分子,于一九五八年九月十日被劳动教养。安殿祥多次申诉,要求复查。
经复查证实,原认定安殿祥思想反动不当,至于包庇反革命分子一节,证据不足。现决定撤销一九五八年宁劳养字第2324号对安殿祥的劳动教养的决定。
以上《决定》言词多闪烁,把最为关键的“书写反标”表述为“书写反动恐吓信”,似有难言之隐,但也确证了二哥当年被拘留、逮捕,皆为公检法侦缉、预审、定案有错不纠所致。然而,其后本应立即无罪释放的二哥,却又被办案人员将错就错,继续罗织罪名,非法收容劳动教养,以致半年后在南京上新河劳教所再遭横祸,于一九五九年三月十七日以“组织反动小集团、私设公堂”等强加罪名,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是年秋,二哥随同省内上千名重刑犯从南京老虎桥监狱被押往青海德令哈服刑,八千里外覊天涯,直至一九八一年五月六日平反昭雪,同年六月十二日获释,启程返乡回宁。
自一九五八年五月三十日至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二日,二哥身陷人间炼狱,拘留、逮捕一百零三天,劳动教养六个月,劳改服刑十五年,刑满留场七年,计八千四百零八天。
其间——
在南京娃娃桥看守所,不堪“案情加工”,屈打成招,“坐实”反标罪行;
在上新河棉花堤劳教所,避坑落井,以“组织反动小集团”罪再遭枉捕;
在南京龙潭监狱采石场,身负长刑,厕列苦役犯中,炙肤皲足,开山凿石;
在青海德令哈缧绁之地,不服判决,抗拒改造,先后羁押于巴音河水库、乌兰煤矿、戈壁、泽令沟、野马滩、尕海农场等处监狱,历尽劳役、饥馑、祸乱、捆绑、批斗、禁闭……九死一生,终竟心坚石穿,熬至破云见日的一天。

(2017年9月
二哥叙写这本回忆录的旨意,诚如德国哲学家尼采所言“其实人跟树是一样的,越是向往高处的阳光,它的根就越要伸向黑暗的地底”;用二哥自己的话:“写完了,也算是对自己、对后人、以及在那个失政年代与自己同难的犯友们有了一个交代。”
文稿经挚友、同仁邓君精心梳理、制版、修图,并得到西北两位友人提供影像史料支持,兹向他们三位表示衷心的感谢。

苦旅天涯青海头,邈邈岂止八千里;
公知非罪德令哈,绵绵难尽廿三年!
谨此敬奉血泪文字,与不愿忘却民族苦难的善良同胞们共读共识。
二零二二年五月卅日 于金陵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