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硕索赔事件
中国消费者维权倒退300天
2006年2月,北京女大学生黄静在花2万购买华硕笔记本电脑后,发现CPU存在问题后,向华硕公司索赔500万美元,却在维权过程中被华硕公司告敲诈勒索,被羁押看守所长达10个月之久。直到2007年11月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做出了无罪不起诉决定,并于2008年9月22日做出了国家赔偿决定。
一宗消费者维权的事件,最后演变成了300天的牢狱之灾,而且直到10个月之后才为大众所知晓,10个月前黄静还被视为巨额敲诈勒索的案犯,恍然间又恢复了清白之身。世事变幻之莫测,由此可见。而反衬出的则是:中国消费者维权是何其艰难。在面对实力雄厚、关系网盘根错节的厂商时,势单力薄的消费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又如何发挥作用,看来并不是一个容易求解的问题。
由于国内司法机构在执法程序上的严谨性缺失、司法人员水平良莠不荠、企业无良行为的大量存在以及国人维权意识上的淡薄,我们感到,一个法治社会的建立、一个公民社会的形成,道路是何其漫长。从黄静被羁押那一刻起,就意味着中国消费者维权史开始倒退。
这不是耸人听闻,也不是杞人忧天,我们从黄静事件的整个过程中,不难看出以下几个让人深感失望和痛心的社会问题与法治问题:
一是消费者主张赔偿数额与敲诈勒索消费者在购买不合格商品之后,有权进行索赔,对于索赔的数目,目前法律规定存在空白。黄静采用向媒体曝光的方法,将华硕公司使用工程样品CPU的事件公之于众,并与华硕公司谈判索取赔偿,索赔方式正大光明,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有质的区别。这是一个民事纠纷。索赔数字是民事双方协商的过程,消费者应当有权主张任何数额的赔偿,厂家也可以不接受这种赔偿,继续协商。但索赔数额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二是司法机关的司法水平与强势厂家的运作能力。从被捕到释放,黄静最终以无罪的身份出现,300天冤狱竞是如此容易就能造成。我们也能想象另一种结局,如果黄静一直被关着,如果黄静身后没有亲友四处为此事奔走,恐怕就不仅仅是300天的关押了。而华硕在整个过程中潇洒自如,基本上找不到谁应该对此事负责,而在消费者层面,却是直接的人身伤害。结合现在社会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就会发现:往往并不只是大众法制观念缺失,往往在司法系统内,照常存在法制观念不强、司法水平低下的司法人员,加上企业的强势,往往导致一件向左的事情最后跑到了右边,偏离了原来的方向。
三是公民维权意识、维权能力和维权水平的增强和提高。在很多文件与报道中,我们都能看到这种呼吁,但这种能力的具备到底是需要公民自身强化,还是需要外部环境的进一步成熟,或者两者是相互促进的。我们能看到,还有少数网民认为黄静索赔数额过大,可见维权意识还存在侥幸心理。
四是国家赔偿问题,国家赔偿动用的是纳税人的钱,纳税人可以容忍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疏漏和错误,但不能容忍这种低级错误。如果连低级错误都能容忍,那还如何推动法治国家建设。不仅如此,一个守法的公民,被关押在看守所中,无法与外界接触,也不能见到亲人朋友,无法开展自己的事业,心理上必然受到极大的创伤和打击,如果只以工资标准来衡量,实在是人类自我践踏。“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个标准本身也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不要以为黄静的遭遇与我们无关。黄静的不幸,每一个人随时都有可能遇到。同情黄静,就是同情包括我们自己在内的不具备强势资源的消费者,而支持黄静对华硕的诉讼,就是伸张我们自己的消费权益,也是以民间力量的方式重新修复正义防线。
到目前为止,华硕依然坚持黄静等当事人“说谎”,不承认产品的问题。根据其产品的实际市场反响,不知道这种硬气还能坚持多久,“心气坚如磐石”估计最终成为一堆碎石,对于高新技术行业,我们岂能容忍“三聚氰胺”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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