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电影《我不是潘金莲》看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2017-01-16 16:39:49)俺不懂艺术,更不懂电影艺术,因此对冯小刚导演的电影《我不是潘金莲》无从置喙,此处仅就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点看法。
故事的起因有两条线索,明线是李雪莲的老公秦玉河身为化肥厂职工,想在化肥厂分得一套房子;暗线是夫妻俩为了避开计划生育政策再生一个孩子,于是在李雪莲的建议下,他们办理了假离婚手续。可没想到老公秦玉河是个渣男,假戏真做,与另外一个女人结婚了。
这下李雪莲不干了。
电影一开始范冰冰饰演的李雪莲找到法官王公道打官司,诉讼离婚。当然他们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了离婚手续,李雪莲的诉讼请求是先撤销假离婚手续,恢复婚姻关系,然后由自己主动提出与秦玉河再离一次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无论结婚还离婚,无论是假离婚还是真欺骗,只要不存在胁迫,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即生效。
如果李雪莲坚持先复婚再离婚,那么她首先需要起诉撤消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登记,这样婚姻关系自动快复,所以第一场官司应该是行政诉讼,被告是婚姻登记机关;第二场起诉离婚的官司是民事诉讼,被告才是渣男秦玉河。
但在电影中我们看到第一场庭审出现在被告席上的是秦玉河的代理律师,成为了这部电影的败笔。
由此俺想到了另一位著名导演张艺谋于1992年拍摄的电影《秋菊打官司》中,也存在法律方面的瑕疵。
《秋菊打官司》说的是巩俐饰演的妻子秋菊和刘佩琦饰演的丈夫万庆来,与村长王善堂因为盖房子发生争执,嘴贱的万庆来嘲笑生了三个闺女的村长生不出男娃,被村长踢伤了蛋蛋,倔强的秋菊为了让村长“给个说法”,不屈不挠地告状的故事。
电影一开始场是秋菊用板车拉着受伤的万庆来到县城边上的小诊所治伤,末了小诊所的医生给了秋菊一纸伤情说明。那么这个说明在官司里能起到作用吗?回答是不能,因为伤情鉴定必须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和人员出具,比如秋菊二审上诉时市中级法院派法医给万庆来做的伤情鉴定,可以做为证据使用。小诊所的医生出具的伤情说明,只能作为参考。
秋菊为了让村长道歉,挺着怀孕的大肚子到乡上派出所讨个说法,派出所民警李公安经过调解(注意是调解),由村长赔偿200块钱了事。
那么“调解”是个什么东西呢?俺的理解“调解”是儒家思想的柔性对律法刚性的缓和解读,说白了就是和稀泥。因为它符合中国人民“和为贵”的文化传统以及节省国家司法资源方面的考虑而被广泛应用于行政和司法的各个环节。具体说就是一方主持,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果主持一方是村委会或居委会等人民团体,叫人民调解;主持一方是行政部门,叫行政调解;主持一方是司法机关,则属于司法调解。因为调解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所以调解的双方一般会主动履行。如果一方事后反悔,另一方可以申请强行执行,或者抛开调解协议,以另一方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以此调解协议做为复议和诉讼的对象。
李公安代表乡派出所做出的这个调解叫行政调解,双方同意后方可生效。
本案中村长没有真实履行调解达成的内容,既没有道歉,赔钱时还将钱丢在风里,这是一种污辱性的行为。秋菊的恼怒可想而知,一定要村长给个说法,于是到县里公安局继续告状。县公安局认为乡派出所的调解没有问题,从而维持了李公安的调解。很显然县公安局走的是行政复议程序,于是电影的第一个法律(行政复议法)上的瑕疵出现了。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只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而且行政复议其中一方必须是行政单位,行政调解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因此县公安局做出的维持乡派出所的调解,可以视为县公安局自己做出的行政调解。
秋菊对县公安局维持李公安调解的结果当然不服,于是又告到市里,市公安长是个大好人,不收礼并且提供了一定的帮助,将调解赔偿款提高到250元。这是本部电影的第二个法律(行政复议法)上的瑕疵:调解不能申请复议前文已经说过了,市公安局在村长没有参与的情况下将赔款提高了50元,使得调解失去了双方协商的原意,也剥夺了村长辩解的权利。
秋菊对市公安局的决定仍然不服,局长建议走司法程序,并且向秋菊推荐了律师。但让秋菊意外的是一审开庭时坐在被告席上的不是村长,而是市公安局长。不但秋菊想不通,俺也糊涂了,此处是这部电影的第三个法律(行政诉讼法)上的瑕疵。调解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前文说过不能复议,也不能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仍然是具体行政行为,范围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基本相同。因此秋菊应该以村长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以市公安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
我国的司法程序是两审终审制,行政复议也是两审终审,不服复议机关复议裁决的,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了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没有新的证据不能申请再审,那么当事人仍然不服怎么办呢?记住两个字:忍着。
本案中,假如乡派出所做出的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比如罚款500以内,当事人不服,可以派出所为被告提起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是县公安局或县政府;如果提起行政复议,而县公安局复议维持了这个决定,那么可以派出所和县公安局为共同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为最终裁决。假如派出所超出权限范围执法,则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被告都是县公安局,复方机关是市公安局或县政府,市公安局复议维持原决定,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县公安局和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改变了原决定,行政诉讼被告是市公安局。本案中市公安局增加赔偿款事实上改这了原裁决,那么提起的应该是行政诉讼,被告是市公安局,局长做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法所应当。
可惜以上都是假如,张艺谋导演忽略了调解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可诉这个细节。
电影的最后,秋菊对基层法院一审判决行政调解合法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法医经过鉴定,村长那一脚不但踢伤了万庆来的蛋蛋,还踢断了三根肋骨,造成轻伤,案件已由行政诉讼转为刑事诉讼,由自诉案件转为公诉案件,检察院将取代秋菊对村长提起公诉,村长被刑事居留。
啰啰嗦嗦说了这么多,俺并非有意给二位大导演挑刺。瑕不掩瑜,这两部农村题材电影虽然作为普法电影有所欠缺,但仍具有普遍代表性和现实意义,特别是其中涉及的告状难、计划生育、房子、信访,都戳中了当前社会的痛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