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代理一起“革命小酒”不正当竞争案谈“诚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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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代理一起“革命小酒”不正当竞争案谈“诚信诉讼”
苏天宇
按语:在2023年办理的案件中,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感触比较深切的,是作为廊坊某酒业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代理该公司在湖南省长沙市涉及一起不正当竞争案件被告上法庭。一审判决败诉,二审法院采纳我的代理意见,最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一、案情简介
本案酒业公司为廊坊市成立多年的酒业生产企业,有自己的酒业生产基地,并生产出多种畅销酒类,却突然接到湖南省长沙市某区法院邮寄的民事起诉状、诉讼通知书及传票。
原告诉称,其公司生产的一种酒类,因其外包装与北京某酒业公司自产的“革命”系列酒类外包装存在高度相似,认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廊坊酒业公司立刻停止该酒类的生产销售,并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
二、律师代理
廊坊酒业公司收到传票后,作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苏天宇律师进行调查后发现,原告北京某酒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曾就该“革命”系列酒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革命”二字不适宜应用在酒类产品之上,从而驳回其申请。该公司及关联公司曾多次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被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均遭败诉被驳回。
本律师认为,既然该酒类未获商标注册,同时也被知识产权局及北京两级法院以判决形式认定不适宜应用在酒类之上,那么其“革命小酒”不受法律保护。但一审法院不采纳本律师的意见,仍判决我方败诉并要承担高额的赔偿金。苏律师即刻继续承办二审诉讼代理,上诉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沙中院审理后,不但采纳了本律师全部代理意见,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原告全部诉求,同时在判决书中对原告的恶意诉讼做出评价,称原告公司在明知其标识不受法律保护,仍意图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对其不良商业标识进行司法保护,属于滥用诉权,违反了诚实守信的诉讼原则。
三、办案小结
本案的二审判决,是本律师执业中首次在收到的法律文书中看到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对当事人“诚信诉讼”作出的判决。
不论是从该案的审理,还是前几年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老人摔倒“扶不扶”等案件,可以看出,近年来法院不但注重具体案件的审理效果,更加注重社会效果,意图通过判决对社会和道德正向引导,从而净化社会风气。
本案中,尽管原告在法庭上对涉案的两种酒类在装潢、图案、排版等外包装层面进行多方位对比意图证实两种酒类的相似程度,却忽略了《民法典》的立法本意和保护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本案一审至二审中,本律师始终从立法本意出发进行答辩,主张原告“革命小酒”并没有得到国家注册和保护,最终取得胜诉结果。
在这里,本律师提示各方当事人,在诉讼过中一定要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不要为了胜诉而滥用诉权,甚至不择手段,不但最终败诉,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那将悔之晚矣。
本文作者:苏天宇,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三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