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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蒙诉南京市建邺区教育局公平教育一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先明确一下诉讼请求:第一是请求确认建邺区教育局2014年划分小学施教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第二是请求责令建邺区教育局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做出2015年调整小学施教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很简单,建邺区教育局有没有做到国家《义务教育法》中的就近入学等规定。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这个法律的明确规定,是否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应予确定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的事实也很简单,吉庆家园04年前建成,当时最近的大概是南湖三小。但当2014年南师大附中新城小学北校区成立之后,吉庆家园是学校最近的小区,就应该合理调整,依照就近入学的法律规定,将吉庆家园的适龄学童,划分到新城小学北校区。
一,以下事实应该是没有争议的。
第一,人数上的可行性
吉庆家园的2014年新生摸底,加上香缇丽舍校区,才31人,而新城小学当年入学的新生为155人。据对方的代理人回答问题上说法,新城小学北校区招收202人都没有问题。按照被告代理人的说法,待涟园、招商雍华府等住户入住之后,还会增加新城小学北校区的人数。
第二,距离上的就近性
1,吉庆家园离新城小学北校区才417米左右,一路之隔。步行7分钟,吉庆家园距离南湖三小有1.5公里(如顺时针方向走是二公里多)。步行在25分钟以上。
2,雨润国际广场离新城小学北校区2.7公里,步行45分钟(雨润广场到新城小学本部1.2公里,步行17分钟)。纺织公寓离新城小学北校区623米。招商雍华府离新城小学北校区461米。和记黄埔涟城离新城小学北校区905米,离爱达花园小学1公里。新百花园离爱达花园小学883米,离新城小学北校区746米。金隅京府离新城小学北校区814米。
3,雨润国家广场离新城小学本部只有1.2公里。但是却被派位到新城校区北校区。
第三,新城小学北校区建立之后学区派位的变化
新城小学北校区2014年成立之后,代理人发现,原本属于派位到爱达花园小学的纺织公寓,新百花园,腾达雅苑,变更为到新城小学北校区。
第四,时间上的变化
招商雍华府尚未全部交付(单价2.7万元左右),和记黄埔涟园(单价2.2万多元以上)尚未交付。但新城小学已经预留了学位。(见广告照片,及网络搜索)。
但吉庆家园在新城小学已经建立的情况下,却无法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划到新城小学北校区。
第五,学生来源
被告提供了南湖三小的摸底情况,但没有提供新城小学北校区的摸底情况,无法证明,新城小学报名中的所谓202人,全部是其所划定范围的生源。
第六,入学人数的变化
爱达花园小学的招生情况显示,2013年爱达花园小学入学招生三个班,到2014年,建邺区教育局调整了学区划分之后,爱达花园小学仅招满两班,造成教育资源的浪费。(见原告证据八)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引申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其实是一种宪法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学校的设置应当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需要。第二十三条,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2010年7月8日 中发[2010]12号)规定: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适应城乡发展需要,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办好必要的教学点,方便学生就近入学。
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大城市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4]1号):到2015年,重点大城市所有县(市、区)实行划片就近入学政策,100%的小学划片就近入学
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其户籍地就近入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或者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施教区范围,招生规模,并向社会公布。确定或者调整施教区范围应该广泛听取意见。
5,江苏省政府文件,《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意见》第一条第(三)项,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基本消除择校现象。三,(十六),科学划定施教区,保证施教区生源数量与学校招生规模基本适应。有空余学额时,应采取公开报名和摇号方式确定。公立学校的择校生比例控制在招生总数的10%以内。
6,南京市文件,义务教育阶段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科学合理划定中小学施教区范围。
以上法律和文件,确定几个法律以及行政行为的依据。
1,就近入学。(实体主要原则)
2,科学合理确定或者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施教区范围。(合理、科学第按照主要原则实施)。
3,向社会公布。
4,调整施教区范围应该广泛听取意见。(正当程序)
5,在学额允许的情况下,才能招收非本施教区户口的儿童借读。
三,被告违法之处
1,实体违法,滥用权力。
被告的行政行为完全没有根据就近入学的法律规定,科学合理地制定施教区,而是就远入学,其本质上可能是就富入学。因为新城小学北校区,是南师大附小,是优质教育资源。
被告的施教区划分既不合理,也不科学,而且容易给违法招收择校生创造空间,滋生腐败。
A,不合理。
在新城小学北校区设立之后,被告在调整施教区范围时,没有按照就近入学的方式,反而是,机械地以应天大街作为划分线,将此作为南北分界,北边的就派位到南湖三小,哪怕是一路之隔。
宁可预留给在建小区,也不安排已有小区的适龄儿童。2014年,和记黄埔、招商雍华府、金隅紫京等还在建,其距离新城小学北校区的距离也比吉庆家园要远,但在建楼盘,还没有全部入住,就已经宣传其在新城小学北校区的施教区。但当时已有的吉庆家园的孩子,却不能到家门口的小学上学。
而且,2013年,新城小学北校区建成之前,原本应天大街以南、兴隆大街以北、江东中路以东、泰山路以西的这个区域,同样被划分到南湖三小。新城小学北校区建成后,这个板块被纳入到新的小学。此时,对于这个板块周边的小区来说,泰山路以东和应天大街以北,都不在这个板块内,而且应天大街以北的吉庆家园更近,但却把较远的泰山路以东的几个在建的楼盘纳入新小学施教区,将门口最近的吉庆家园拒之门外。
B,不科学。
距离不均衡:吉庆家园离新城小学北校区才417米左右,一路之隔。步行7分钟,但吉庆家园被划入1.5公里远的南湖三小(如顺时针方向走是二公里多),步行在25分钟以上。离新城小学北校区2.7公里的雨润国际广场,却被划入新城小学北校区,步行45分钟,却没有被划入仅1.2公里远,步行17分钟的新城小学本部。
教育资源浪费:因为施教区调整,爱达花园小学2014年招不满。
C,易腐败。
因为施教区划分的随意性、混乱性和不公开透明,某个小学的就近接收能力可能没有被完全释放,就给招收择校生创造了空间,容易滋生腐败。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滥用职权的法院可以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最高院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不及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可以限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
2014年修订,2015年5月1日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是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的或者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法院可以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337号)指导案例38号“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确认:退学处理决定涉及原告的受教育权利,为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从正当程序原则出发,被告应将此决定向当事人送达、宣布,允许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确立了行政行为的“正当程序原则”。
本案从具体案情上看:
合理的划分方案一:
最近的吉庆家园,反而无法调整到新城小学北校区。被告完全可以将吉庆家园、香缇丽舍所在的校区纳入新城小学北校区,即北以所街(秦淮河支流)为界,南湖路黄山路以东,秦淮河以西,梦都大街以北。
合理方案二:雨润国际广场划分到新城小学本部。新城小学北校区空余出来的名额,优先派位给吉庆家园等一路之隔的小区。
合理方案三:和记黄埔涟城划到爱达花园小学。新城小学北校区空余出来的名额,优先派位给吉庆家园等一路之隔的小区。
至于被告代理人讲到规划中的所街小学,只是在规划中,本案解决的是现实问题。而且,明明一路之隔有优质教育资源,为什么还要在建一个,是否也存在教育资源的浪费。
目前这样的方案,没有任何合理性,只能说是滥用权力。为什么房价贵的校区,即使远,也能到好的小学读书,如何解释?目前这样的方案,没有任何合理性,只能说是滥用权力。为什么房价贵的校区,即使远,也能到好的小学读书,如何解释?代理人认为,划分学区,以法律规定的就近入学的原则,应以学校为中心,划定不同半径的同心圆,在同心圆内的小区,应该优先,和同心圆有交叉的,或者几个同心圆交叉或者难以安排的,列入派位的小区,进行自由裁量。而不能随意,以一个个方块为主,随意根据教育局的喜好来划分,违反就近入学的大原则。
2,程序违法
A,被告也没有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对于为什么要把雨润国际广场的孩子纳入到那么远的新城小学北校区,被告的理由是,本部满了,这样,按下葫芦浮起瓢,挤占了吉庆家园的孩子的就近入学权。为什么在雨润国际广场建设时,没有三个同步?显然是违法了。
B,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在确定施教区时,基本上没有什么科学论证,合理划分,只是一个叫吕晨或者王某某的说了一句,开班新城小学北校区,如何划分确定、调整,都没有什么讨论和分析。而且,这些讨论,还是保密的(会议记录上标注“机密”)。
C,没有任何征求群众意见的程序,也没有证据证明曾向社会公布草案。一切都是暗箱操作。
D,没有公布是否存在跨学区择校生问题,以及这些名额不就近分配的原因。
四,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被告认为,原告要今年秋天才能入小学,因此,现在不是被告2014年划分、调整施教区行政行为的适格主体,原告认为,被告划分、调整施教区的行为,是一种延续性的行为,原告根据自然规律,在今年下半年势必会受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则、影响,这是一种必然。而被告的行政行为,一直延续了一种程序违法,实体违法,滥用权力的原则和方式,其2015年确定或调整施教区,一直延续了这种违法方式和原则,因此,原告不能等已经成了受害者,才能起诉,在明知会受害的情况下,原告和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打个比方,明知这狗每年都咬人,不能等到被咬了才起诉,在之前就必须依法制止。
综上,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滥用职权,完全违背了国家法律对学龄儿童的关爱,导致国家教育资源向富裕者倾斜。本来,富裕者可以有更多的选择,这是人类无法避免的问题,但是,政府在施政时,要做到公平合理,平等对待每一个公民,不管是富裕还是贫穷,都要依法施政,因为法律制定时,是公平合理的。
国家法律规定要就近入学,被告却是就近不入学,就远入学。政府文件规定要科学合理确定调整施教区,被告却是荒唐、矛盾地确定,省政府立法说要听取群众意见,公开结果,被告却是暗箱操作。
宪法规定,每一个公民都有享受教育的权利。这个权利当然是平等的,但,实践中,魔鬼藏在细节中,最终在落实这些宪法权利时,被告可以上下其手,富者更富,穷者更穷。难道买不起和记黄埔涟城的孩子,就不能在最近的学校上学,非要去花几百万去买一个涟城的房子才能就近,而且,这个所谓的就近入学,居然比吉庆家园(离新城小学)更远,世界上有比这个更荒唐的事情吗?
法律不外乎人情,每一个有孩子的人,不管是富裕还是贫穷的,都爱自己的孩子,都会为孩子的忧虑是否有一个光明的未来,而教育,是追寻未来的重要通道,我们不能在这个通道上设置快车道,有钱的可以优先,这不是飞机头等舱,这是国家的教育资源分配,必须公平,依法。
法院的行政诉讼是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外来制约,我们希望法院能克服地方保护,克服行政干涉,独立行使司法权力。
我们都是做父母的人,我们无法允诺孩子一个确定的光明未来,但我们眼下必须给孩子一个公平的起点,公平的待遇,告诉他们,国家是每一个人的家园,政府是纳税人养活的服务机构,法律对每一个公民、每一个未来的公民-孩子,都一样看待,在执法和司法中,要以良善的方式来实现法律意图,和父母对自己的每一个孩子一样,尽管长相,脾气,高矮不一样,但父母的爱心是一样的,不偏心,不偏爱,以后的光明未来,靠你们自己的努力去争取,这样,她们长大后,我们可以无悔地告诉孩子们,父母没有对不起你们,已经给你们努力争取过了。我们这一代人已经因为污染环境给孩子们带来了无尽的雾霾,不要因为施政不公平,再给孩子们带来心灵上的雾霾。谢谢。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斯伟江
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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