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莱西公司律师王晓栋:员工承诺放弃社保后反悔,公司需补交社保,是否可以要求员工补偿。
(2025-09-02 16:47:04)| 标签: 法律咨询13964208130莱西律师莱西公司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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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时章某签署承诺书,载明:
本人章某,由于下列第3条原因,本人自愿不需要公司缴纳社会保险金,今后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本人全部承担。特此承诺。
一、本人现在由原单位_______缴纳社会保险金直至退休。
二、本人现在由所属_______村委(大队)缴纳社会保险金直至退休。
三、本人已缴纳社会保险金达_______年。
四、本人已每月领取公司社会保险现金补贴,自己向社会保障部门按月缴纳。
五、其他。
3年后,章某向人社局投诉,人社局责令公司补缴了社保费合计66026.67元。后公司因社保补贴及补缴费用承担问题与章某发生争议,案件历经仲裁和诉讼。
诉讼中,双方对工资结构存在争议,公司认为工资除了基本工资外(基本工资为最低工资标准),其余均是社保补贴。章某则认为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工龄工资,不包括社保补贴。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主张章某返还社保补贴,应当首先就公司已经发放社保补贴及社保补贴数额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承诺书的内容选项,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为第三项,而非第四项,故承诺书本身无法证明公司已经向章某发放了社保补贴。
关于弓某的证人证言,公司对于该证人证言仅认可存在社保补贴的陈述,对于其余陈述不予认可,故该证人证言作为孤证,尚不能达到证明公司已发放社保补贴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程度。
关于社保补贴的数额,公司自行制作的统计表亦无法证明公司已向章某发放了社保补贴及发放的数额。故公司要求章某返还社保补贴(包括利息)63185.06元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分析: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司法解释的法律逻辑是清晰的:
约定无效:公司与员工约定不缴社保,改为发补贴,这个约定本身是违法的、无效的。
补缴后可追偿:如果公司确实发放了社保补贴,并且事后依法为员工补缴了社保,那么为了避免员工获得“双重利益”(既拿了补贴,又享受了社保),法院支持公司向员工追偿这笔补贴。本案公司为何败诉?
公司败诉的根本原因,是未能完成最基本的举证责任,即无法向法庭证明两个关键事实:
“社保补贴”这笔钱,真的发了吗?
如果发了,具体发了多少钱?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公司主张自己支付了63185.06元的社保补贴,就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笔钱的性质和数额。但公司举证存在明显问题:
从风险控制角度出发,如果确实采用协议不缴社保方式,即便采取了不合规操作,也要构建完整的证据链,为日后可能的诉讼做好准备。
具体操作方法:
参照本案中公司的失败教训,HR在实操中可以构建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1、签署《社保补贴发放协议》
2、规范工资条的结构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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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栋律师,执业20年,2008年合伙成立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 2018年获得山东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荣誉称号,2019年获得青岛市优秀律师荣誉称号,2020年获得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荣誉称号,擅长民商事领域诉讼和非诉业务,在公司业务、建设工程合同、刑事辩护等领域经验丰富。
山东恒日(莱西)律师商事团队,是由王晓栋律师牵头组建的专业律师团队,团队致力于解决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制定预案减少纠纷发生,以专精的业务,严谨的态度,为广大市民提供超值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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