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莱西民事律师王晓栋:给孩子买东西可以折抵抚养费吗?
(2025-02-05 13:52:55)| 标签: 法律咨询13964208130莱西律师莱西民事律师莱西公司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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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抚养费应以金钱方式支付父母离异后孩子由父亲抚养,母亲心疼孩子,给孩子购买衣物等日用品,还会发红包。那么这些衣物、红包可以折抵抚养费吗?近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纠纷案,法官认定抚养费应以金钱方式支付,购买日常物品和红包视为赠与。
【案情】2007年,刘某与邱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21年,双方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小孩由刘某抚养,邱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小孩18周岁。离婚后,邱某未按约支付抚养费,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抚养费5万余元。邱某辩称,离婚后虽未直接向原告支付抚养费,但三年来为小孩购买衣物、手机、项链,带小孩治疗牙齿、旅游等已支出5万余元,该部分花费应折抵抚养费。刘某则认为,邱某作为母亲,为小孩花费是应该的,不同意用该部分费用折抵抚养费,邱某应按照约定,每月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被告为小孩治疗牙齿等医疗费,向小孩转账时备注了“生活费”字样的部分金额,应当作为抚养费扣除。被告为小孩购买手机、项链等支出,因该部分物品并非小孩现阶段的生活必需品,旅游费亦是被告自愿行为,均应视为对小孩的赠与,不宜认定为抚养费予以扣减。被告向小孩购买服饰、生活用品等支出,虽是生活必需品,但以大额服饰费用折抵抚养费明显不当。据此,遂依法酌情认定服饰费用的50%作为抚养费扣减。综上,依法判决被告邱某支付所欠小孩抚养费2.44万元,并自2024年12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小孩年满18周岁。
【律师说法】《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一条 
声明:本文内容转自《人民法院报》2025年1月14日第06版,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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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栋律师,执业20年,2008年合伙成立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 2018年获得山东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荣誉称号,2019年获得青岛市优秀律师荣誉称号,2020年获得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荣誉称号,擅长民商事领域诉讼和非诉业务,在公司业务、建设工程合同、刑事辩护等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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