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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一般本质与特殊本质

(2025-11-02 17:11:14)

一般本质与特殊本质

在谈到法律的本质问题时,人们往往用其一般本质取代其特殊本质,借以说明法的永恒性。其实法的一般本质与法的特殊本质是不同的,二者虽然有一定联系,但终究不是一回事。

法的一般本质是规则。自从地球上产生人类之后,规则就存在了,而且将会永远存在下去,因为没有规则,社会就无法运行,因而对于人类社会而言,规则是有普遍性的,无论何时何地都不可缺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说的就是这一道理。但规则多种多样,适用时空也有别。法律则是人类社会进入阶级时代以来才形成的规则,其理由已由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讲的十分透彻,这里毋庸赘述。法律也只适用于阶级社会,阶级一旦消灭,法律也就不会再存在。故法律只是社会规则的特殊表现形式,其本质是阶级统治的规则,功用则是保护统治阶级利益。因而,法律只能由统治阶级制定并实施,被统治阶级则只能遵守执行,否则就会被暴力惩治。故法律对所有人并非一视同仁,而只是对被压迫阶级适用,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实际是把法律的特殊性视为普遍性了,是对被压迫阶级的欺骗。

总之,法律的一般本质与特殊本质是有区别的,前者说的是法的一般本性---规则本性,这对人类社会而言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而后者则说的是法的特殊本性,它只适用于阶级社会;前者表现为一般化的法律规定,人人必须遵守,后者则表现为特殊的法律规定,只为特殊的社会阶级遵守。我们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更不能用其一般本性取代特殊本性,从而得出法律具有永恒性的观念。

社会主义社会法律的本质也体现着这种双重属性:一方面法是普遍适用的社会规则,所有公民必须遵守;另一方面又是适用于反社会主义者阶级的法律规则,只对反社会主义者阶级适用。这是因为:一方面,社会主义社会是处于阶级消灭过程中的社会,公民具有一定超阶级性,因而法的本质是约束所有公民行为的规则;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反社会主义者阶级,因而法律中也包括强制反社会主义者阶级遵守的法制内容。毛泽东所说:“人民中间的犯法分子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这和压迫人民的敌人的专政是有原则区别的。”(《毛泽东选集》第五卷,1977年版第366页)这里所讲的就是社会主义法的两重性问题。

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也体现着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我们在实施社会主义法治时既应强调法制的普适性,亦应注意法制的特殊性,从而使法制更好反映社会主义社会的实际,发挥好法制的双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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