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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

(2025-07-30 15:30:48)

辩证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

人与自然关系是宇宙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关系,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人类社会要存在和发展,就必须处理好这一关系,并设计一个全面科学有持久性的基本方针。

我国目前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采取的是与自然保持和谐发展的方针。所谓“和谐发展”是一种拟人化的说法,其本质含义是把人的发展与自然的发展统一起来,例如长江“禁渔”政策就是要把鱼类的生长与渔业的发展统一起来,这就是一种和谐发展策略。“不搞大开发,共抓大保护”的长江经济带发展方针也是如此。事实说明,这一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方针是十分英明的,它有利于保护好生态环境,促进自然的良性发展,又有利于避免人类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从而导致自然对人类的惩罚。几十年以来的实践说明,由于采取了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方针,不仅极大促进了生态环境的改善,使我们国家山更青,水更绿,避免或减少了了诸多由人类不当行为导致的自然灾害,如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土质污染、线污染、噪音污染等等,而且极大扩展和改善了人类生存空间,增加了自然资源。总之是既保障了“绿水青山”的发展,又使人类得到了“金山银山”的巨大财富。

但是实践表明,只采取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方针又是不够的。第一,自然现象是一种客观的存在,它始终按照自身固有规律运行并不以人的意志和情感为转移无论人们多么热爱自然,真心与之交朋友,自然还会我行我素:万物生生不已,四季照常运行:第二,自然界固有的不利人类发展的一面也照常会显现,和谐方针并不起作用:如地震照常会发生、洪水照常会泛滥、泥石流照常会形成、台风照常会肆虐、沙漠照常会侵袭、气温照常会异常、陨石照常会坠落、疫情照常会流行等等,这些自然灾害的发生给人带来了巨大伤害,造成了无尽痛苦。近年来,有人把自然灾害的发生看成是自然对人类不当行为惩罚”,对这种拟人化的说法可以理解,但却缺乏充分根据,因为有些灾害的发生根本与人类行为无关,而是自然界内部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

因此,面对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类除了应保持和谐方针加以处理外,还应采取积极斗争方针加以解决:主动改造自然结构,使其不能形成对人类的危害,例如修建堤坝和疏浚河道,使河水安澜;对于其可能给人类造成的危害则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以规避,例如把社会设施建在安全地区,灾害发生前主动撤离危险地带等;对于其已经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化解、消除或重建。改开以来,我国在这方面也是取得了巨大成绩的,诸如修建水利工程变水害为水利,治理沙漠发展风电和光电,改造盐碱地将其变成高产农田,对于水毁社会设施进行恢复和重建,等等。实践表明,人类在自然面前采取主动态度有所作为,可以更好促进自然的发展,并控制好自然,让自然力为人类造福。当然,在这样做时,要特别注意尊重自然规律,而不要违背自然规律,坚决避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总之,我们应该全面科学地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采取辩证方法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一方面,要看到自然是人类生存之母,据此保护好自然,与之发展和谐关系;另一方面,亦要看到自然有自身独立性,并有危害人类生存和发展因素,要认识这种危害发生的规律,采取措施加以预防和应对事实说明,只有把对自然的和谐与对自然的斗争有机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做到保证人与自然的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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