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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看待人类命运共同体

(2025-04-23 13:35:11)

辩证看待人类命运共同体

提起人类共同体,人们大多以为是利益一致的人类群体命运共同体就是命运一致的人类群体,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是指建立在命运一致基础上的全人类群体。其实这种对共同体的理解是片面的,应该坚持辩证观点,才能对共同体概念做出科学解释。

首先,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当前世界有各种各样的共同体,既然是共同体,它们之间就必然存在共同利益的连接,并遵循共同的行为规则,例如整个人类命运共同体就以整个地球生态环境建设为基础,地球上各个国家都要遵守共同环境宣言(如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等),又如加入世贸组织的国家就都存在共同利益,并遵守共同的世贸规则。但是命运共同体又有着多种多样的形式,而每种形式又有着特殊性。例如按照国家发展程度可分为发达国家命运共同体和发展中国家命运共同体,甚至有欠发达国家命运共同体;按地区不同则有欧盟共同体,非盟共同体、东盟共同体、阿盟共同体等类型;按规模还有两个国家(相邻或不相邻)之间的命运共同体,等等。这些不同共同体的特性和功能都是不同的。因而,我们在从事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时,应将其共性与个性分开,不能用共性取代个性,搞千篇一律的模式化,也不能用个性取代共性,把特殊模式视为普遍模式。

其次,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整体与部分的统一。命运共同体并非是铁板一块的整体,而是由各个不同层次和部分组成的系统整体。最高层次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全人类的命运共同体,共享地球生态环境是这种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础,而联合国乃是这一共同体的治理机构。存在于各大洲的国家联盟是第二层次的命运共同体,主要有欧盟、非盟、南美国家联盟等。此外还有更小地区的国家联盟,诸如阿盟、东盟以及金砖国家组织的命运共同体,两个国家之间的命运共同体则是最低层次的命运共同体,诸如中越命运共同体、中巴命运共同体等。事实说明,没有这些不同层次的国家之间的命运共同体,整个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无法存在。但这些不同层次的命运共同体又不是相互割裂的,而是以一定形式相互联系、先相互作用着,形成整个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网络。因而我们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时候,应该既有整体观念,又有层次观念。并且既要以不同层次的局部命运共同体建设促进整个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现,同时又要以整个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约束不同层次命运共同体建设。总之,我们要把全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与不同层次和局部命运共同体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最后,人类命运共同体内部也是同与异的统一。人类命运共同体无疑是建立在共同利益基础之上的,否则,共同体无法形成。但是,在共同体内部又并非完全一致,而是有差别的一致。例如,在欧共体内部就有着各个国家特殊的政治、经济、文化利益,甚至在由两个国家构成的命运共同体内也有着政治、经济、文化差别,总之在所有方面都一致的利益共同体并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任何共同体都是存在差异的共同体。因而,我们在从事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时,既不能只考虑成员间的共同利益,还要考虑成员间的特殊利益,要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行事,尽可能找出共同体成员之间的最大公约数,这样才能使共同体得以为维持长久存在。

总之,人类命运共同体是辩证的共同体,必须用辩证观点来对待并处理好内部关系,才能有效推动世界的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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