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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

(2017-05-13 04: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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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害人是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在公诉案件中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刑事诉讼法》82条把被害人列为当事人之一,以提高被害人地位使其享有诉讼权利。其主要权利有:代为起诉、 申请回避、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利 ,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权利, 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申诉和申请抗诉的权利等。

    诉讼代理人是公诉案件被害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需要注意的是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来源于法律规定的和被代理人的授权,并且只能在法律规定和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同时在进行代理活动时具有相对独立性。

     一、立案阶段

    1、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2、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侦查阶段

 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2、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三、 审查起诉阶段

 1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2、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四、审判阶段

 1、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2、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3、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4、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5、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6、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7、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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