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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司法机关暗箱搞假鉴定?

(2016-11-27 16:07:20)

根据《司法鉴定通则》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由以上而知,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是有查阅权利的。司法机关也应当让诉讼当事方了解委托鉴定的相关材料,以便发现虚假和不足,从而达到以真实鉴材委托鉴定的目的。

但有个别司法机关,为了某种目的,无视上述规定,背着诉讼当事人去搞鉴定。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因此,了解法律的规定。让假鉴定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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