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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不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2016-08-03 22:29:11)

   对于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在接到控告、报案时,常常出现不作为的问题。如不受理、不立案,也不给予不予立案通知书。而向检察院投诉,因为没有公安出具的书面“答复”(不予立案通知书)而仅将控告、报案人的材料转公安处理了之。这而这种转送,并不具备强制力,公安仍会置之不理。令当事人得不到司法救济。检察院只有要接到公案不立案的决定时,才会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那么, 公安不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有政府人员认为,这属于司法行为,不属于复议的范围,但也有观点认为,前述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对于刑事犯罪的控告、报案,公安不执行刑事诉讼法,属于行政行为,应在行政复议范围。

   因为,公安,作为行政机关,其应依刑事诉讼法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然而,做为行政机关的公安不执行刑事诉讼法,这本身就是行政机关不作为。


      法律依据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受案范围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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