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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也有被委托为公诉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2016-07-18 20:02:06)

   委托诉讼代理人,往往都是委托律师来完成相关诉讼。不过,因个别案件中被害人的亲近属在相关专业知识上可能比律师更具有证明事实的能力,所以,亲自为亲人讨还公道更具有现实性。


   但是,由于某些司法人员不履行相关权利的告之义务而使应具有诉讼代理权的近亲属的这一权利常常被侵害。特别是当个别司法人员想在案件中弄虚作假时,他们更是不可能告之你所拥有的法定权利,甚至还会想办法故意剥夺法律给予你的这一重要权利!


   相关依据如下: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律师;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四十五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44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根据以上规定,诉讼代理人”即然包括了“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而委托诉讼代理人又可“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则被害人的“监护人、亲友”均可有权被委托为公诉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的时间

  第44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从该条规定看,被害人亲近属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就有了委托权,即然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 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由此而知,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刑事诉讼代理委托权是起于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所以,公诉案件中无需法院再另行通知被害人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当然,如果在检察院移送审查至起诉时未履行告之义务或有意侵权而未使被害人就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法院则应履行告之义务)。

    因此,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包括在世的和已不在世的被害人都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至开庭前,均可按照《刑诉法》第四十五条、并参照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随时向检察院提出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宜。有诉讼代理人的,办理《委托诉讼代理书》。所以,即为诉讼,就包含了诉与讼的整个过程。

     法院与检察院需要做的只是对公诉案件诉讼代理人是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如果没有刑诉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被”的情形,任何机关无权剥夺被害人近亲属作为公诉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权利,。

                               李继峰

                  201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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