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亲属也有被委托为公诉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2016-07-18 20:02:06)
《刑事诉讼法》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根据以上规定,诉讼代理人”即然包括了“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而委托诉讼代理人又可“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则被害人的“监护人、亲友”均可有权被委托为公诉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的时间
第44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从该条规定看,被害人亲近属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就有了委托权,即然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而
“诉讼代理人”是
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