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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参与人就公诉刑事案件可以提出管辖异议的法定理由

(2016-04-16 12:26:58)
分类: 大家看法

    有些司法人员为了某种个人私利或关系,常以,公诉案没有关于管辖异议方面的规定为由,拒绝诉讼参与人管辖异议的合法诉求。

    通过民事、行政案件的有关管辖异议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均可以提出管辖异议。法院则应进行审查,如果确实属于自己无管辖权的,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若认为不需要移送,应当对管辖异议给予裁定。

     举轻以明重,当民事与行政这种比较轻的诉讼案件,若无管辖权而被法院受理的情况下,诉讼参与人都可以提出管辖异议,那么,对公诉案这种一般均涉嫌重罪的刑事案,法院更应尊重刑诉法的规定,不应管辖的,应当退回检察院或移送上级管辖。而对于法院自己没有发现但诉讼参与人认为没有管辖权要求移送有关法院审理的,法院应认真审查,同样,要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要么做出裁定。

    在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公诉案件开庭时,审判人员应当问明,是否对本院管辖有异议。这一规定,即表明了法院审判人员,是不能回诉讼参与人提出的管辖异议的。

    管辖权,涉及到诉讼参与人等涉案被告人被害人的权益问题,如果违反管辖权,越权管辖案件,即已违反了审判程序正义原则,这种情形下进行案件审理,必然是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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