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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刑事案件法院级别管辖的决定权到底流行在谁,法律、法院、检察院

(2015-05-09 11:3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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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说得太对了.我正遭遇这样的事.故意杀人,致人死亡,无从轻情节,手段残忍.却被地方检察院起诉到地方法院.而法院,拒不移送上级管辖.
现在,有没有还应司法解释了?

 

刑事案件法院级别管辖的决定权到底在流行在谁,法律、法院、检察院

最近一段时间一直在思索刑事案件法院管辖的问题,这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当然,普通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这不是我要说的,我要说的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能判处无期以上徒刑、死刑案件的管辖问题,依据刑法这类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毫无疑问。可是在案件的司法实际操作中,却并非完全如此。例:今年我辩护的一个贩卖毒品的案件,根据控方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海洛因2100克,涉毒品数量特别多,从刑法第347条来看应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刑法规定贩卖海洛因50克以上就够条件);根据我对法律的理解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来管辖审理此案,可是偏偏控方是区检察院,对应诉到了区法院。从量刑的角度出发,这也许是对被告人的宽大处理,被告人应当感恩涕零,等于捡回一条小命。可是被告人、作为辩护人的我却并不这么认为,我们认为这不仅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而且可能损害被告人的利益,这我且不表,当做后话,仍讨论到底是谁在决定法院的管辖权这个问题。

我的观点是检察院决定案件的管辖,而非法律和法院(时下流行)。案件的管辖是简单的法律问题,公诉人对此更是有过专门研究,不会不知道那类案件应当由哪级法院管辖,但是有时为了大局,为了工作的需要,为了某种目的,却不得不违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本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选择了向基层法院立案并审理,而基层法院的立案审查也形同虚设,审查并通过检察院的违法管辖要求,并审理这类案件。这种情况的出现不是法律常识的欠缺,而是谁有决定权的问题。时下这种违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改变级别管辖的案件不在少数,作为资深的刑事辩护律师,有时还是判断不准到底会在那家法院审理!

法院级别管辖的决定权到底在谁,我认为有时不在法律,有时在检察院,很少在法院,最流行的还是检察院!

临沂律师王会永

20119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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