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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把医生执业资格误解为《医师执业证书》

(2013-10-29 16: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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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非法行医罪

非法行医罪主体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是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但是,"医生执业资格"并不等同于《医师执业证书》。

 

     医生执业资格,是一个综合概念。即,行医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汉语大词典——资格,即从事某种活动必须具备的条件。

     医生行医需要什么条件?

     1、医生必须取得相关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注:任何执业医师都是有注册范围的,不能只看有没有证。这代表了他在某专业方面具不具备相应知识与技能的证明)

     2、在合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按卫生机关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从事医疗活动。(注:任何医疗机构,也都是有科目范围的。所谓科目的核准登记,实际上是对所能开展的诊疗活动,是否具备了与相关专业的诊救治设施、设备、人员进行的审核登记。换句话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是对许可了什么科目的总证明,若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从事医疗活动,同样属于非法行医.)

     3、从事特殊的医疗活动,如放射治疗、临床试验,计划生育手术除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外,还需要国家卫生、药品部门的特别认定资格。

 

 

    所以,医生执业资格,是各种法定条件的综合。从事医疗活动的人员,只有在具备了上述法定的许可条件下行医,才能认定其具备了医生执业资格。

 

    其实,这应是个常识性问题了。因为某些人只浮停于文字表面又不愿多了解医疗许可法律规定,常常把《医师执业证书》与医生执业资格相等同。这是错误的。比如,做一次心脏外科手术,仅靠一个有《医师执业证书》的人,而没有配套的诊救治设施、设备、人员,就给人做心脏手术,是治疗还是杀人?

 

    实际上,根据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从这一条款也可以看出,不论你有没有《医师执业证书》,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同样是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重申一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本身的意义就是对能开展何种科目的许可的证明。只开一个科目的医疗机构,也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几十个科目的医疗机构,也发同样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关键看其副本中,许可的是什么科目,这是可以行医内容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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